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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六

发布日期:2021-09-0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杨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8

罪犯杨鹏飞,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第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鹏飞犯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鹏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体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9

罪犯张体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体军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罪犯张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体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谢学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0

罪犯谢学现,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学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谢学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谢学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1

罪犯李长,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睢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1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罪犯李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鸿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2

罪犯王鸿义,男,1970年6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鸿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罪犯王鸿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鸿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红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3

罪犯张红刚,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豫17刑终第20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红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红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红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何志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4

罪犯何志愿,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何志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记过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志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解海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5

罪犯解海忍,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解海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罪犯解海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解海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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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文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6

罪犯张文斌,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豫0105刑初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罪犯张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冯祖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7

罪犯冯祖杰,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1628刑初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祖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罪犯冯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冯祖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贾文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8

罪犯贾文化,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贾文化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8年2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罪犯贾文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贾文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建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9

罪犯张建怀,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豫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建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1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罪犯张建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建怀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韩喜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0

罪犯韩喜涛,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豫16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喜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

罪犯韩喜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韩喜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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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贾克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1

罪犯贾克荣,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4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贾克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贾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贾克荣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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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新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2

罪犯王新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新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3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罪犯王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新军的刑罚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罗代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3

罪犯罗代春,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豫14刑终第38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罗代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罗代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罗代春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贾明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4

罪犯贾明贺,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豫刑终第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明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贾明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贾明贺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种锦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5

罪犯种锦峰,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1681刑初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种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种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种锦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照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6

罪犯高照志,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照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罪犯高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照志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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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于玉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7

罪犯于玉华,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玉华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于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于玉华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华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8

罪犯王华里,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沈刑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罪犯王华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华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廷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9

罪犯郭廷用,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1624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廷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廷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廷用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0

罪犯张雷,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豫0105刑初第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危险驾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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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富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1

罪犯孙富堂,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睢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豫1422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富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罪犯孙富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富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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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蒋连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2

罪犯蒋连启,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连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蒋连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蒋连启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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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淼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3

罪犯陈淼,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豫1602刑初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淼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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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齐俊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4

罪犯齐俊峰,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俊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罪犯齐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齐俊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保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5

罪犯刘保成,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保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保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保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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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盘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6

罪犯刘盘根,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豫1082刑初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盘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盘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盘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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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翁亚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7

罪犯翁亚杰,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1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翁亚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6日入狱服刑。

罪犯翁亚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翁亚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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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付金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8

罪犯付金雨,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豫1403刑初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金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付金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付金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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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连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9

罪犯陈连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豫1602刑初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连队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连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连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志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0

罪犯杨志云,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云犯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罪犯杨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志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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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刘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1

罪犯朱刘素,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1403刑初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刘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朱刘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刘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春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2

罪犯刘春贵,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罪犯刘春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春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常有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3

罪犯常有福,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开封市祥符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常有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罪犯常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常有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苑磊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4

罪犯苑磊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磊磊犯盗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苑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苑磊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孺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5

罪犯杨孺林,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孺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孺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延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6

罪犯王延奇,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顶山市湛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豫1081刑初第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延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延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延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富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7

罪犯高富军,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5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高富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富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富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国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8

罪犯王国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1103刑初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强犯盗窃、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6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国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9

罪犯刘堂,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上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罪犯刘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欢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0

罪犯王欢迎,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郑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欢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罪犯王欢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欢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宗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1

罪犯马宗玉,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豫1624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宗玉犯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宗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宗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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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2

罪犯孙健,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1424刑初第9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1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

罪犯孙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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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周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3

罪犯周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7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周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周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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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大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4

罪犯陈大帅,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1626刑初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帅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大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记过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大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戚国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5

罪犯戚国政,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69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戚国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戚国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戚国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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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河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6

罪犯孙河川,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河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罪犯孙河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河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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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军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7

罪犯王军干,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周少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干犯妨害公务、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罪犯王军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军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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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亚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8

罪犯刘亚杰,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

罪犯刘亚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亚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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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永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9

罪犯王永西,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罪犯王永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永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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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夏小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0

罪犯夏小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夏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罪犯夏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夏小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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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金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1

罪犯杨金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金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金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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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牛培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2

罪犯牛培义,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8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牛培义犯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

罪犯牛培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牛培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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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安松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3

罪犯安松昌,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豫0223刑初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松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罪犯安松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安松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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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曹洪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4

罪犯曹洪彦,男,194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豫1481刑初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洪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曹洪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曹洪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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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科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5

罪犯郭科举,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刑终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科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

罪犯郭科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科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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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谷松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6

罪犯谷松岭,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豫1681刑初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松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罪犯谷松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谷松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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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志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7

罪犯王志坤,男,199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豫1626刑初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坤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罪犯王志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志坤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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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传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8

罪犯王传为,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1602刑初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传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传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传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9

罪犯张珂,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豫14刑终第30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贾爱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0

罪犯贾爱忠,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豫02刑终第15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贾爱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贾爱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贾爱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从俊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1

罪犯从俊峰,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从俊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从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从俊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景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2

罪犯陈景甫,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许昌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1002刑初第1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景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景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景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亦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3

罪犯李亦冰,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豫1626刑初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亦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亦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亦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任燕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4

罪犯任燕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燕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罪犯任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任燕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孟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5

罪犯孟斌,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44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孟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罪犯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孟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胜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6

罪犯王胜利,男,1968年1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10刑终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胜利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罪犯王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胜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孔亚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7

罪犯孔亚伦,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24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孔亚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孔亚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孔亚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玉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8

罪犯孙玉春,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豫1625刑初第17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孙玉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6日入狱服刑。

罪犯孙玉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玉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海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9

罪犯张海东,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睢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豫14刑终第8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海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罪犯张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海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董礼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0

罪犯王董礼,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董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

罪犯王董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董礼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东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1

罪犯陈东彪,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商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彪犯抢劫、盗窃、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罪犯陈东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东彪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勇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2

罪犯郭勇江,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25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勇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勇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振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3

罪犯杨振国,男,200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豫0185刑初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振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振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石国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4

罪犯石国辉,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石国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3月3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石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石国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朋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5

罪犯杨朋杰,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豫17刑终第43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朋杰犯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朋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6

罪犯张伟,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伟的刑罚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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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蒋旭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7

罪犯蒋旭超,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淅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旭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罪犯蒋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蒋旭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