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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五

发布日期:2021-09-0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汤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8

罪犯汤勇,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汤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罪犯汤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汤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9

罪犯王朋,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豫0104刑初第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现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0

罪犯王现峰,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豫0185刑初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现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现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现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吴保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1

罪犯吴保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豫1426刑初第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保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吴保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保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谢雄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2

罪犯谢雄志,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0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谢雄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谢雄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谢雄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3

罪犯许磊,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0102刑初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许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中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4

罪犯杨中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罪犯杨中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中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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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尹保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5

罪犯尹保兵,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保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罪犯尹保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尹保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二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6

罪犯张二伟,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二伟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

罪犯张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二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广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7

罪犯张广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漯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

罪犯张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广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8

罪犯张猛,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豫14刑终第2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大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9

罪犯赵大桩,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大桩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罪犯赵大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大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郑全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0

罪犯郑全发,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鄢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豫1403刑初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全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郑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郑全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迎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1

罪犯王迎春,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洛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迎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罪犯王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迎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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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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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苗振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2

罪犯苗振红,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振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

罪犯苗振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苗振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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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小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3

罪犯杨小孩,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叶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孩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罪犯杨小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小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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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银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4

罪犯张银锋,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鄢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银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罪犯张银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银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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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5

罪犯马伟,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项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

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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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岳晓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6

罪犯岳晓明,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豫1726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晓明犯诈骗、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岳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岳晓明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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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董惊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7

罪犯董惊涛,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8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董惊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董惊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董惊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钟海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8

罪犯钟海灵,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2017)豫1624刑初第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海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钟海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钟海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志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9

罪犯高志华,男,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第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志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文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0

罪犯张文胜,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1403刑初第1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牛登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1

罪犯牛登辉,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1602刑初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登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牛登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牛登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2

罪犯张鹏,男,1986年4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豫1402刑初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范全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3

罪犯范全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7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范全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范全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范全民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钟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4

罪犯钟强,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豫0104刑初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强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钟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5

罪犯杨欢,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豫0105刑初第1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欢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种松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6

罪犯种松彩,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种松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种松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种松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开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7

罪犯张开广,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41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开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开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开广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广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8

罪犯马广耀,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23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广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广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广耀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9

罪犯王帅,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豫0223刑初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帅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时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0

罪犯马时林,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126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时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时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时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刘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1

罪犯陈刘波,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商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刘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罪犯陈刘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刘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丁合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2

罪犯丁合法,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16刑再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合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7日入狱服刑。

罪犯丁合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丁合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丁俊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3

罪犯丁俊鹏,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俊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

罪犯丁俊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丁俊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付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4

罪犯付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1424刑初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强犯绑架(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付强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保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5

罪犯刘保山,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保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罪犯刘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保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西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6

罪犯刘西洋,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豫02刑终第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西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罪犯刘西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西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戚艳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7

罪犯戚艳闯,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1002刑初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艳闯犯诈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2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

罪犯戚艳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戚艳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时连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8

罪犯时连军,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连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

罪犯时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时连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唐港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9

罪犯唐港威,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睢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豫14刑终第55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唐港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9年3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唐港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唐港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万瑞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0

罪犯万瑞锋,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豫1426刑初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瑞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万瑞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万瑞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泽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1

罪犯王泽新,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豫1403刑初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泽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罪犯王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泽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战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2

罪犯王战级,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顶山市卫东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豫0403刑初第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战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罪犯王战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战级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邢可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3

罪犯邢可玉,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豫01刑终第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可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邢可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邢可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4

罪犯许帅,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108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许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许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帅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占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5

罪犯许占勇,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占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罪犯许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占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得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6

罪犯杨得亮,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豫1627刑初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得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得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得亮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喻冰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7

罪犯喻冰冰,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36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喻冰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喻冰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喻冰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传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8

罪犯张传房,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豫02刑终第30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传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传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传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9

罪犯张亮,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豫01刑终第41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0

罪犯张林,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豫1681刑初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占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1

罪犯张占勤,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占勤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罪犯张占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占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志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2

罪犯张志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0225刑初第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志强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东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3

罪犯赵东升,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东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罪犯赵东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东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4

罪犯赵辉,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豫1621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辉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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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军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5

罪犯朱军领,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4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朱军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朱军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9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军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周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6

罪犯周宝,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豫1426刑初第1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宝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6日入狱服刑。

罪犯周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宝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吴相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7

罪犯吴相军,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6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吴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吴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相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崔越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8

罪犯崔越胜,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0191刑初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越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

罪犯崔越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崔越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尚中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9

罪犯尚中堂,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许昌市建安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豫1621刑初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中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尚中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尚中堂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杜红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0

罪犯杜红伟,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豫1024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1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罪犯杜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杜红伟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富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1

罪犯王富生,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豫1623刑初第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富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富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中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2

罪犯张中玉,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豫1403刑初第1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中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中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中玉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胡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3

罪犯胡博,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豫14刑终第21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博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志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4

罪犯李志堂,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豫1423刑初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7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志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志堂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夏国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5

罪犯夏国全,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夏国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夏国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文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6

罪犯赵文夫,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柘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罪犯赵文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文夫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于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7

罪犯于亚,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4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于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于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于亚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黄光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8

罪犯黄光宏,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豫1602刑初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罪犯黄光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光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9

罪犯王可,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豫1624刑初第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可犯强奸、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高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0

罪犯李高峰,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豫1602刑初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高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高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学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1

罪犯李学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豫1481刑初第9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学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发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2

罪犯郭发可,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1403刑初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发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发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发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忠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3

罪犯张忠山,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许昌市魏都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豫10刑终第49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忠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忠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忠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占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4

罪犯张占伟,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占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宝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5

罪犯王宝财,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财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罪犯王宝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宝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九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6

罪犯杨九江,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豫1122刑初第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九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九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九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罗伟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7

罪犯罗伟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24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罗伟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罗伟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罗伟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