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四
罪犯刘忠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8号
罪犯刘忠彪,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豫14刑终第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忠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忠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润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9号
罪犯马润铎,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刑终第32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润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润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警告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润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任小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0号
罪犯任小华,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豫01刑终第27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任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罪犯任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任小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唐沛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1号
罪犯唐沛钦,男,200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沛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唐沛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唐沛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广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2号
罪犯王广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罪犯王广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广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华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3号
罪犯王华峰,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1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华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华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华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仁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4号
罪犯王仁先,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罪犯王仁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仁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相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5号
罪犯王相如,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41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相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王相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相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占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6号
罪犯王占洋,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豫1621刑初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占洋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6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占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占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魏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7号
罪犯魏东,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豫刑终第52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魏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魏洪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8号
罪犯魏洪升,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洪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罪犯魏洪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魏洪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徐平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9号
罪犯徐平义,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豫1426刑初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平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徐平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平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徐玉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0号
罪犯徐玉飞,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豫1426刑初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玉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徐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玉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明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1号
罪犯许明辉,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豫1623刑初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许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明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于新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2号
罪犯于新华,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新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于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于新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袁海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3号
罪犯袁海仁,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海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
罪犯袁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袁海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袁新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4号
罪犯袁新世,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第20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袁新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袁新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袁新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亚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5号
罪犯张亚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鄢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豫1102刑初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罪犯张亚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亚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永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6号
罪犯张永杰,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豫1621刑初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永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7号
罪犯赵冬,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开封市龙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豫02刑终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冬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海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8号
罪犯赵海岭,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海岭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罪犯赵海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海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瑞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9号
罪犯赵瑞学,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项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瑞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罪犯赵瑞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瑞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0号
罪犯朱冰,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平顶山市卫东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豫04刑终第4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朱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朱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曾小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1号
罪犯曾小凯,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9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曾小凯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曾小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曾小凯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东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2号
罪犯刘东东,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商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3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
罪犯刘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禁闭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东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党聚存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3号
罪犯党聚存,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聚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罪犯党聚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党聚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东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4号
罪犯王东山,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豫14刑终第7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东山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警告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东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合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5号
罪犯王合中,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豫1104刑初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合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合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合中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朋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6号
罪犯王朋辉,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朋辉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曹镇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7号
罪犯曹镇雨,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曹镇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曹镇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曹镇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乙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8号
罪犯高乙博,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681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乙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乙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乙博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9号
罪犯张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豫14刑终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磊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贾立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0号
罪犯贾立鑫,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豫14刑终第14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贾立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贾立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贾立鑫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群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1号
罪犯李群清,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群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罪犯李群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群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姬永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2号
罪犯姬永豪,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永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罪犯姬永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姬永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候西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3号
罪犯候西亚,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豫1628刑初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西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
罪犯候西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候西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4号
罪犯张丽,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第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景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5号
罪犯赵景争,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豫1602刑初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景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景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景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侯玉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6号
罪犯侯玉强,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玉强犯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侯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侯玉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卫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7号
罪犯李卫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罪犯李卫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卫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聪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8号
罪犯王聪聪,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市祥符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聪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罪犯王聪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记过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聪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冯朝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9号
罪犯冯朝阳,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冯朝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罪犯冯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冯朝阳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亮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0号
罪犯张亮彬,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亮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
罪犯张亮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亮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位立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1号
罪犯位立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位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
罪犯位立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位立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战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2号
罪犯王战领,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战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罪犯王战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战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丙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3号
罪犯刘丙广,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丙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罪犯刘丙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丙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吉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4号
罪犯刘吉宾,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吉宾犯盗掘古文化遗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罪犯刘吉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吉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舞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5号
罪犯赵舞敌,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舞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罪犯赵舞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舞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郝银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6号
罪犯郝银山,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郸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银山犯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罪犯郝银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郝银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清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7号
罪犯李清田,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驿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罪犯李清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清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穆小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8号
罪犯穆小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罪犯穆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穆小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姜胜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9号
罪犯姜胜利,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33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姜胜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2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罪犯姜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姜胜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祥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0号
罪犯李祥伟,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47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祥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罪犯李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祥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范月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1号
罪犯范月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月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7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罪犯范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范月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单红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2号
罪犯单红亚,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红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罪犯单红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单红亚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田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3号
罪犯田旭,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豫1681刑初第8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罪犯田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田旭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学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4号
罪犯张学良,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1624刑初第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学良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袁小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5号
罪犯袁小辉,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豫1527刑初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袁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袁小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徐铁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6号
罪犯徐铁勇,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徐铁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徐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铁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三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7号
罪犯张三伟,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许昌市建安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豫1002刑初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三伟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三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战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8号
罪犯李战伟,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战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战伟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罗有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9号
罪犯罗有显,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4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罗有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罗有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罗有显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郝祥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0号
罪犯郝祥田,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12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郝祥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郝祥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郝祥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1号
罪犯张豪,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105刑初第1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天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2号
罪犯王天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豫02刑终第8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天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天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天赐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牛保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3号
罪犯牛保国,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681刑初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保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牛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牛保国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星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4号
罪犯王星彬,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星彬犯交通肇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星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星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程文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5号
罪犯程文化,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豫1425刑初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文化犯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程文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程文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俊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6号
罪犯孙俊锋,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俊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孙俊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俊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郑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7号
罪犯郑坤,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刑终第1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郑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郑坤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新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8号
罪犯陈新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鄢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豫1122刑更第4422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新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新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新国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保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9号
罪犯赵保兵,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1104刑初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保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保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保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永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0号
罪犯张永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豫1624刑初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永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程长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1号
罪犯程长青,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豫1681刑初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长青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程长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程长青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仵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2号
罪犯仵龙,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6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仵龙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仵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仵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国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3号
罪犯李国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豫04刑终第10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国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国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国奎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林存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4号
罪犯林存举,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豫1627刑初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存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5日入狱服刑。
罪犯林存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林存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文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5号
罪犯刘文哲,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1623刑初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文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文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鲁西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6号
罪犯鲁西才,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苏0281刑初第9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西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7日入狱服刑。
罪犯鲁西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鲁西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吕华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7号
罪犯吕华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华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罪犯吕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吕华伟的刑罚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