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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三

发布日期:2021-09-0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苏亚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8

罪犯苏亚亚,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豫1623刑初第9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亚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苏亚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苏亚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向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9

罪犯王向阳,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豫1625刑初第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向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罪犯王向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向阳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顾国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0

罪犯顾国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0日作出(2018)豫1481刑初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国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罪犯顾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顾国强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曹南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1

罪犯曹南京,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刑终第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曹南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曹南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曹南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孟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2

罪犯孟萌,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44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孟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孟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孟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沈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3

罪犯沈强,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1423刑初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沈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4

罪犯王洋,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豫0105刑初第1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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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传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5

罪犯李传军,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2019)豫1423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传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程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6

罪犯程昊,男,1997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豫1626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程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程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7

罪犯高僧,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1424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僧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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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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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震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8

罪犯王震雷,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豫1627刑初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震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震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震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晁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9

罪犯晁阳,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0482刑初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晁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晁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晁阳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智开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0

罪犯智开新,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41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智开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智开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智开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军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1

罪犯张军杰,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豫1621刑初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军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军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冯炜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2

罪犯冯炜辉,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乐安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3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冯炜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冯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冯炜辉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梁传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3

罪犯梁传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传斗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梁传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梁传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国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4

罪犯刘国纪,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11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国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6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国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国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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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军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5

罪犯马军克,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回族,文盲,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许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军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罪犯马军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军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庞刘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6

罪犯庞刘引,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永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刘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罪犯庞刘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庞刘引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秦迎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7

罪犯秦迎春,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迎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3日入狱服刑。

罪犯秦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秦迎春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任献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8

罪犯任献甫,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豫0422刑再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献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任献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任献甫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商学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9

罪犯商学功,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6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商学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7日入狱服刑。

罪犯商学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商学功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红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0

罪犯孙红伟,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8)豫0103刑初第1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孙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红伟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徐立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1

罪犯徐立新,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47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徐立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徐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立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袁光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2

罪犯袁光辉,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1424刑初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袁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袁光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国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3

罪犯张国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1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国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国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国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4

罪犯张豪,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豫0103刑初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5

罪犯张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磊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6

罪犯赵地,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地犯盗窃、强迫卖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运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7

罪犯赵运杰,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豫0108刑初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运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全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8

罪犯郭全喜,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1626刑初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全喜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全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全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三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9

罪犯郭三源,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豫刑终第30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三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罪犯郭三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三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胡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0

罪犯胡超,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1424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超犯盗窃、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海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1

罪犯李海镇,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豫14刑终第25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海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海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海镇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世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2

罪犯李世锋,男,200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豫1403刑初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世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世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振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3

罪犯刘振超,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4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振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8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振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振超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卢海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4

罪犯卢海阳,男,199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豫14刑终第46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卢海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卢海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卢海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陆其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5

罪犯陆其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其俊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

罪犯陆其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陆其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6

罪犯王博,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任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第1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7

罪犯王伟,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9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伟犯强奸、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向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8

罪犯王向东,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豫1481刑初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向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向东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志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9

罪犯王志军,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军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志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徐心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0

罪犯徐心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心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徐心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心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礼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1

罪犯张礼振,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豫1422刑初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礼振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0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礼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礼振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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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秋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2

罪犯张秋良,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秋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罪犯张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秋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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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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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周子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3

罪犯周子正,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第1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子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3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罪犯周子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子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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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文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4

罪犯朱文龙,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1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朱文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罪犯朱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文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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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许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5

罪犯郭许芳,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许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罪犯郭许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许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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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志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6

罪犯李志华,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

罪犯李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志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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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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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安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7

罪犯刘安军,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许昌市魏都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豫1002刑初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罪犯刘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安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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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金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8

罪犯赵金涛,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01刑终第90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罪犯赵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金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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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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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红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9

罪犯刘红军,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豫1425刑初第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红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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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想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0

罪犯王想才,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1623刑初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想才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想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想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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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建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1

罪犯许建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豫1627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许建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建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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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朋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2

罪犯李朋远,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1625刑初第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朋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朋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朋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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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黄青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3

罪犯黄青杰,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豫1481刑初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黄青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黄青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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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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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秋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4

罪犯李秋平,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秋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罪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秋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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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成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5

罪犯王成举,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成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0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成举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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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金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6

罪犯李金营,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罪犯李金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金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智群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7

罪犯智群生,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16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智群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9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

罪犯智群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智群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8

罪犯赵辉,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豫1602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新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9

罪犯王新彪,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豫1402刑初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新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新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兰玉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0

罪犯兰玉平,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豫1403刑初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兰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兰玉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慈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1

罪犯朱慈社,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豫1402刑初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慈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朱慈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慈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续建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2

罪犯续建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豫1627刑初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续建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续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续建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永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3

罪犯朱永光,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49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朱永光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朱永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永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小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4

罪犯郭小抗,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小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警告1次,记过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小抗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段运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5

罪犯段运发,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1681刑初第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运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段运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段运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谭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6

罪犯谭鹤,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豫10刑终第56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谭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谭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谭鹤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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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吴小永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7

罪犯吴小永,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豫04刑终第30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吴小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0日入狱服刑。

罪犯吴小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小永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卫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8

罪犯刘卫锋,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豫1681刑初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卫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卫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卫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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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范仲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9

罪犯范仲舒,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豫1602刑初第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仲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范仲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范仲舒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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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洪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0

罪犯陈洪伟,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伟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罪犯陈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洪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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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邓同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1

罪犯邓同桥,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鄢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同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罪犯邓同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邓同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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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杜华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2

罪犯杜华伟,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豫01刑终第5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杜华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杜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杜华伟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段廷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3

罪犯段廷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豫1625刑初第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9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段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段廷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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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谷珂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4

罪犯谷珂珂,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卫东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豫0421刑初第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珂珂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罪犯谷珂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谷珂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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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勇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5

罪犯李勇奇,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豫1627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8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勇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勇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红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6

罪犯刘红伟,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豫刑终第27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红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胜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7

罪犯刘胜祥,男,199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刑终第49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胜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

罪犯刘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胜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