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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二

发布日期:2021-09-0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陈思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8

罪犯陈思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豫1481刑初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思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思建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丁攀登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9

罪犯丁攀登,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0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丁攀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丁攀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丁攀登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凤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0

罪犯高凤厂,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凤厂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罪犯高凤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凤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卫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1

罪犯高卫陈,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32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高卫陈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卫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卫陈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关腾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2

罪犯关腾飞,男,199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刑终第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

罪犯关腾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关腾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玉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3

罪犯郭玉卿,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叶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豫0422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玉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玉卿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郝晓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4

罪犯郝晓宁,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柏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豫刑终第8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郝晓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郝晓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郝晓宁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东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5

罪犯李东洋,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许昌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豫1002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洋犯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东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国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6

罪犯李国立,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杞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豫0221刑初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国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国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7

罪犯李涛,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24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占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8

罪犯李占争,男,199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豫1627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占争犯放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占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占争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壮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9

罪犯李壮志,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豫1627刑初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壮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罪犯李壮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壮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平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0

罪犯刘平新,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豫1628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新犯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罪犯刘平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平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陆敬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1

罪犯陆敬然,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第8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敬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陆敬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陆敬然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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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邱传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2

罪犯邱传庆,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7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邱传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罪犯邱传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邱传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尚艳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3

罪犯尚艳伟,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豫1623刑初第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尚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尚艳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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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石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4

罪犯石晴,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豫1628刑初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石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石晴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史明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5

罪犯史明印,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1625刑初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明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3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罪犯史明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史明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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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田江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6

罪犯田江涛,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豫1681刑初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江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田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田江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飞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7

罪犯王飞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川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2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罪犯王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飞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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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8

罪犯王华,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付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9

罪犯付龙,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豫14刑终第3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付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30日入狱服刑。

罪犯付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付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胡永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0

罪犯胡永凯,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11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永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永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警告1次,记过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永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胡宗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1

罪犯胡宗园,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豫14刑终第4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宗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宗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宗园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怀奥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2

罪犯怀奥杰,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杞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3刑初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怀奥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怀奥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怀奥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黄秀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3

罪犯黄秀亮,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杞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豫0105刑初第1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秀亮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黄秀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黄秀亮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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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金振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4

罪犯金振伍,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5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金振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金振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金振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康锐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5

罪犯康锐泽,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豫1623刑初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锐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康锐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康锐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虎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6

罪犯李虎威,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杞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豫02刑终第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虎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虎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虎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建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7

罪犯李建厂,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6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建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建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建厂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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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雪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8

罪犯李雪峰,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雪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罪犯李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雪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吕海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9

罪犯吕海平,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吕海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吕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吕海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吕潘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0

罪犯吕潘飞,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豫1627刑初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潘飞犯强奸、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6日入狱服刑。

罪犯吕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吕潘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沈海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1

罪犯沈海洋,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沈海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沈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禁闭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沈海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史向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2

罪犯史向阳,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豫0184刑初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史向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史向阳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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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敬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3

罪犯王敬松,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2017)豫1602刑初第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敬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敬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敬松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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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4

罪犯王瑞,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第14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瑞犯强迫卖淫、强奸、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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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战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5

罪犯王战争,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1424刑初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战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战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战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魏警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6

罪犯魏警华,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豫1723刑初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警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2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罪犯魏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魏警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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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吴红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7

罪犯吴红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罪犯吴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红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钢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8

罪犯张钢山,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钢山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1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张钢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钢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庆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9

罪犯张庆伟,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

罪犯张庆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庆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常海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0

罪犯常海岭,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豫11刑终第6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常海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1入狱服刑。

罪犯常海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常海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党艳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1

罪犯党艳伟,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党艳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罪犯党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党艳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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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史艳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2

罪犯史艳军,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中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艳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2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

罪犯史艳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史艳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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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3

罪犯李建,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建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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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春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4

罪犯王春宇,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川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罪犯王春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春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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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宋成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5

罪犯宋成才,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宋成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罪犯宋成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宋成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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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汪振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6

罪犯汪振营,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豫刑终第14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汪振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罪犯汪振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汪振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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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松付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7

罪犯王松付,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

罪犯王松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松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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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何小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8

罪犯何小锋,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豫1426刑初第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锋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9日入狱服刑。

罪犯何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小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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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永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9

罪犯李永军,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许昌市建安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1024刑初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永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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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范永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0

罪犯范永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豫1626刑初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永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范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范永华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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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凯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1

罪犯马凯歌,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豫01刑终第28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凯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罪犯马凯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凯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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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孔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2

罪犯孔帅,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帅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9日入狱服刑。

罪犯孔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孔帅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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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士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3

罪犯马士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8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士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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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连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4

罪犯高连河,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豫15刑终第10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高连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连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连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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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稳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5

罪犯王稳当,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3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稳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稳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稳当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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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昌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6

罪犯赵昌友,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昌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昌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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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战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7

罪犯刘战士,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豫1625刑初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战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战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战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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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裴亚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8

罪犯裴亚飞,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422刑初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裴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裴亚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叶国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9

罪犯叶国洲,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10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叶国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叶国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叶国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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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宋贤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0

罪犯宋贤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淇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0105刑初第1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贤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宋贤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宋贤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辛磊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1

罪犯辛磊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82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辛磊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辛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辛磊磊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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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范月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2

罪犯范月锋,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月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7日入狱服刑。

罪犯范月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范月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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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崔国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3

罪犯崔国庆,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102刑初第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国庆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崔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崔国庆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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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贾军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4

罪犯贾军杰,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8)豫0103刑初第1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军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贾军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贾军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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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姜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5

罪犯姜鑫,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21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姜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姜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姜鑫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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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全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6

罪犯刘全伟,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豫1722刑初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全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全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全伟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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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谷晓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7

罪犯谷晓阳,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1122刑初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晓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谷晓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谷晓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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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汪继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8

罪犯汪继洲,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继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罪犯汪继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汪继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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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穆国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9

罪犯穆国元,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漯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穆国元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罪犯穆国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穆国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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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0

罪犯王辉,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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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广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1

罪犯李广飞,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周少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罪犯李广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广飞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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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海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2

罪犯张海涛,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驻刑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罪犯张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海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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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肖海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3

罪犯肖海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肖海涛犯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

罪犯肖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肖海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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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国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4

罪犯孙国振,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豫1403刑初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罪犯孙国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国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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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文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5

罪犯张文飞,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飞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罪犯张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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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石坤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6

罪犯石坤峰,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1621刑初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坤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罪犯石坤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石坤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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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海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7

罪犯刘海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豫14刑终第35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海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30年1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0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海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