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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71号至第77号

发布日期:2021-07-26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1

 

罪犯刘贵芳,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襄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6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贵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2

 

罪犯刘五军,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召县,因犯强迫卖淫、拐卖儿童罪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五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3

 

罪犯马龙,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北省魏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4

 

罪犯李成军,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因犯受贿罪经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成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5

 

罪犯郭贺令,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北省巨鹿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贺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6

 

罪犯滕美华,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滕美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77

 

罪犯符琳,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中原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符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