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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58号至第68号

发布日期:2021-06-0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8

 

罪犯李秀平,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居住地漯河市召陵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秀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9

 

罪犯陈登玉,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阳市卧龙区,因犯非法行医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登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0

 

罪犯龚长学,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潢川县,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长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1

 

罪犯李斓,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沈丘县,因犯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2

 

罪犯孙美锋,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尉氏县,因犯职务侵占罪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美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3

 

罪犯邱相起,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华县,因犯诈骗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邱相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4

 

罪犯黄永均,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云南省腾冲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永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5

 

罪犯赵玉飞,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玉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6

 

罪犯秦福生,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焦作市解放区,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秦福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7

 

罪犯徐廷山,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拐卖儿童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廷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68

 

罪犯张松海,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水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松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