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狱务公开 > 暂予监外执行

【打印】

【字体:

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47号至第57号

发布日期:2021-05-1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7

 

罪犯卢占民,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襄城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卢占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8

 

罪犯朱在红,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因犯受贿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在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9

 

罪犯王粒,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漯河市源汇区,因犯诈骗罪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0

 

罪犯潘安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宜阳县,因犯抢劫罪经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安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1

 

罪犯杨心志,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上蔡县,因犯强奸罪经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心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2

 

罪犯王仁志,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驻马店市开发区,因犯受贿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仁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3

 

罪犯于九玲,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九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4

 

罪犯赵明远,男,194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野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明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5

 

罪犯孙万和,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回族,居住地登封市,因犯寻衅滋事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万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6

 

罪犯吕宗信,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内乡县,因犯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吕宗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57

 

罪犯武再杰,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驻马店市开发区,因犯受贿罪经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武再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