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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38号至第46号

发布日期:2021-04-2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8

 

罪犯张朝辉,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峡县,因犯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朝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9

 

罪犯冯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原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0

 

罪犯王新义,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汝州市,因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新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1

 

罪犯王小梅,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凤泉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小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2

 

罪犯赵松阳,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宝丰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松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3

 

罪犯杜学军,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水县,因犯诈骗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杜学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4

 

罪犯李治均,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蔡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治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5

 

罪犯胡章虎,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北省雄县,因犯诈骗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章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46

 

罪犯黄雷,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内乡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