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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焦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发布日期:2021-03-3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李翔南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第14号

罪犯李翔南,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商水县,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3月15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翔南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豫96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6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商水县。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专科)。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河南省商水县司法局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李翔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翔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任海风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第15号

 

罪犯任海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盗掘古墓葬罪,2019年5月24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任海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海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16号

罪犯章君瑞,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因强奸罪,2019年7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4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章君瑞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于2019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北6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中专肄业)。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2021年2月18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章君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章君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17号

罪犯王彦朋,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抢劫罪,2019年8月9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22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彦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于2019年9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中牟县刁家乡水沱寨村313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大学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中牟县司法局2021年2月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王彦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彦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姚福林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18号

罪犯姚福林,男,1968728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非法经营罪,2019年926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姚福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被告人姚福林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22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村姚家二巷4号。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自己犯罪根源。

遵规守纪方面:在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年龄超过50周岁)。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钻研缝纫技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单位时间内劳动效率。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履行。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姚福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和现有证据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姚福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何开理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19号

罪犯何开理,男,198413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617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8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开理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何开理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22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大岚坳村3组133号。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自己犯罪根源。

遵规守纪方面:在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钻研缝纫技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单位时间内劳动效率。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重庆市璧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3月3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何开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和现有证据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开理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郑艳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20号

罪犯郑艳雷,男,1984426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罪,2019年31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郑艳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至2022年1月6日止。2019年44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南园2号。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自己犯罪根源。

遵规守纪方面:在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钻研缝纫技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单位时间内劳动效率。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河南省巩义市司法局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郑艳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和现有证据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艳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胡小峰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21号

罪犯胡小峰,男,198415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交通肇事罪,2019年79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82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胡小峰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2019年81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前卓水村318号。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河南省辉县市司法局于2021年3月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胡小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和现有证据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小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海生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第22号

罪犯李海生,男,197074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2019年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海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2019年315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东正寺村212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认罪悔罪,在警察的管理和教育下,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提高改造思想认识,并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能做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印刷杂工,能够认真完成各项排版印刷任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与他人友好相处,较好落实《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2020下半年为良好。

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经查明:安阳县司法局于2021年1月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和现有证据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海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杨信永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第23号

罪犯杨信永,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人民法院开发区作出了2019)豫019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信永有期徒刑三年个月,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27.27万元,刑期自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人杨信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2019)豫01刑终9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十一世纪小区22 号楼1 楼新世纪烟酒店。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文化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一号配餐中心菜案组炊事员,负责切肉、包包子等任务,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 2020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万,责令退赔27.27万,已履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杨信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信永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闫建新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第24号

罪犯闫建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闫建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追缴14.951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被告人闫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了(2019)豫07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5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辉县市锦绣花园社区13A号楼2单元401室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二号配餐中心洗车组洗车工,负责清洗饭车、送饭等任务,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2019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追缴14.951万元,已履行

河南省辉县市司法局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闫建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闫建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郑满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焦南假建字第25

罪犯郑满国,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犯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9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8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判处郑满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于2019年8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古樊村南四街3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认罪悔罪,在警察的管理与教育下,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提高思想改造认识,并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在日常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化课非入学(53岁),技术课非入学(53岁)。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勤杂工,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与他人友好相处,较好落实《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伍仟元已执行。武陟县司法局于2021年2月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郑满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满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