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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三

发布日期:2021-03-3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丁雨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76

罪犯丁雨淳,男,1978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1015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8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12月16日起至20231214日止。20181116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4月2020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追缴违法所得,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雨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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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殷社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78

罪犯殷社光,男,1975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13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2512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48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2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6月、201910月、20203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4800元,已履行二分之一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殷社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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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士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79

罪犯杨士坤,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犯盗窃20175月23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527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赃款4404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2017年6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9月20202月2020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下半年良好2018上半年良好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追缴44040元,全部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士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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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玉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80

罪犯刘玉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辉县市,因犯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6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2019年7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质检,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4月、20209月20212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罚金40000元;追缴66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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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81

罪犯张恒,男,19882月25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201894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22刑519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81月27日起至202111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15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1010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1月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9月、20202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已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涉恶罪犯本次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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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随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82

罪犯刘随杰,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聚众斗殴2018年5月17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刑终39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9月1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5月、2019年10月2020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严情形累犯本次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随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罗亚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83

罪犯罗亚周,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犯合同诈骗2018年4月3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91刑初17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追缴赃款责令退赔。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2018年7月2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生产统计,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120205月2020年9月20211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0元;追缴赃款责令退赔,全部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罗亚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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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新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84

罪犯何新勇,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2年11月2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开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32年4月2日止。2013年1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8月、2019年12月、20204月2020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两项罪名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新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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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海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86

罪犯赵海钢,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因犯抢劫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卫滨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54500元。刑期201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3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终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9月17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7月、2019年12月、20204月20209月20211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545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海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王培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无减建字第7

罪犯王培江,男,1986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因犯故意伤害20187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赔偿250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0月22日起。201811月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质检,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7月、2019年12月20204月2020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赔25014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培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蔡宏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87号

罪犯蔡宏强,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3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蔡宏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止。被告人蔡宏强等5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4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3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涉恶,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88号

罪犯李隆,男,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0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2020年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永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89号

罪犯李永强,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强奸罪,2018年1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永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2019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赵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0号

罪犯赵岩,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1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26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赵岩等7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9年4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3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下定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该犯从严情形系涉恶,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党江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1号

罪犯党江涛,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因强奸、盗窃罪,2012年9月18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党江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2012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6年1月28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4月27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已取得缝纫工初级资格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级、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一般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未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党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吉海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3号

罪犯吉海萍,男,199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诈骗罪,2018年10月31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1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吉海萍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628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止。2018年1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配合警察调配,根据生产工序需要,放到哪个工序上,干好哪道工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并注重节能降耗,爱护工具,注意安全生产,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628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吉海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郭波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4号

罪犯郭波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盗窃罪,2018年9月11日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波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其他2人共同退赔3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止。被告人郭波子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刑终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与其他2人共同退赔3500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刑,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波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正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6号

罪犯李正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9月3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1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正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2020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入狱时间短,未参加半年评审鉴定,共获得考核积分302分。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正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延大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7号

罪犯延大胜,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9月12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刑初25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延大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民事赔偿293466.92元,连带赔偿12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被告人延大胜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刑终4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改造中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能和罪犯中的违纪行为作斗争,协助干警在罪犯生活区内维持好改造秩序,较好的完成了监督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事赔偿293466.92元,连带赔偿1200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延大胜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葛瑞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8号

罪犯葛瑞平,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27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刑初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葛瑞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刑初4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情节严重,2018年10月19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581刑更1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豫0581刑初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葛瑞平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葛瑞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偿还垫付款52374.26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7月22日止。于2018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年龄超过50周岁)。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改造中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能和罪犯中的违纪行为作斗争,协助干警在罪犯生活区内维持好改造秩序,较好的完成了监督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偿还垫付款52374.26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葛瑞平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马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299号

罪犯马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4月2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88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被告人马俊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刑终19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马俊等2人撤回上诉。2019年7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专科文化)、技术课非入学(专科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俊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晓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0号

罪犯王晓璋,男,200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抢劫罪,2019年10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晓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2019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中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未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晓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梁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1号

罪犯梁园,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诈骗罪,2016年12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2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梁园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245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梁园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刑终360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梁园的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的判决,即被告人梁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16 ) 豫0122 刑初42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责令被告人梁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45000元;责令退赔172500元,责令与其他1人共同退赔72500元。2017年7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级、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172500元,责令与其他1人共同退赔725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何贡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2号

罪犯何贡宾,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交通肇事罪,2018年914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2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贡宾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65928.75元,与其他1人共同民事赔偿50234.24元,支付垫付款45166.46元,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被告人何贡宾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事赔偿65928.75元,与其他1人共同民事赔偿50234.24元,支付垫付款45166.46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贡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马永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3号

罪犯马永春,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因抢劫罪,2017年6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刑初20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永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止。2017年7月12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2017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20年1月2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下定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改造中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能和罪犯中的违纪行为作斗争,协助干警在罪犯生活区内维持好改造秩序,较好的完成了监督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2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永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孙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4号

罪犯孙京,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盗窃罪,2017年6月14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2017年7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一般级、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200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从严情形系累犯、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德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5号

罪犯王德明,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盗窃罪,2017年6月7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德明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2017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下定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级、2018年下半年优秀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田伟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6号

罪犯田伟风,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24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90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田伟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与其他1人共同民事赔偿27915.89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止。因犯聚众斗殴罪,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豫90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田伟风有期徒刑四年,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与其他1人共同民事赔偿27915.89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与其他1人共同民事赔偿27915.89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田伟风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96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改造中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能和罪犯中的违纪行为作斗争,协助干警在罪犯生活区内维持好改造秩序,较好的完成了监督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七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一般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与其他1人共同民事赔偿27915.89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伟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秦文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7号

罪犯秦文超,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诈骗罪,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秦文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1081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8年1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1081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秦文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许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8号

罪犯许浩,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诈骗罪,20171229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许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2560156元,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被告人许浩等13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6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较差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2560156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乔丙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09号

罪犯乔丙译,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强奸罪,2010年710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乔丙译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17日止。被告人乔丙译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0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济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27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强化纪律观念,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已取得电工初级资格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级、2018年下半年优秀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丙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国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10号

罪犯王国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因强奸、抢劫罪,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4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国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止。2018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国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夏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11号

罪犯夏宇,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诈骗罪,2018年731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夏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其他人共同退赔590251.92元,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8年8月16日止。被告人夏宇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刑终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下定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与其他人共同退赔590251.92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夏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龙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312号

罪犯龙学,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因抢劫罪,2018年7月3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8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龙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至2030年5月2日止。2018年8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中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龙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二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13号

罪犯李二伟,男,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犯强奸罪,2017年5月18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2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止。于2017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无从严情形,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放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二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侯国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14号

罪犯侯国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10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新牧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了(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1000元

该犯从严情形系确有履行能力,但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国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孟庆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15号

罪犯孟庆恒,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因犯抢劫、盗窃罪,2015年11月12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获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16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于2015年1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1600元,全部已履行

该犯无从严情形,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庆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陈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16号

罪犯陈军,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诈骗罪,2016年2月18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文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追缴赃款11298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于2016年3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0元,追缴赃款11298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确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石艳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石艳彬,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因犯强奸罪,2016年1月28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825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于2016年3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石艳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张楠(曾用名李柏森),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犯职务侵占罪,2018年6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楠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2018年10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考核时段内,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行为一次,累计罚分2分,但经管理警察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非入学(本科文化)文化课非入学(本科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小报编辑,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能认真完成监狱警察分配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丁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0号

罪犯丁伟,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 因犯诈骗罪,2018年8月31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900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被告人丁伟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6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本科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为一号配餐中心民族灶组长,负责民族餐制作、打饭、打扫卫生等任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有履行能力但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郭建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郭建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因犯诈骗罪,2018年7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1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被告人郭建军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刑终5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为一号配餐中心民族灶炊事员,负责民族餐制作、打饭、打扫卫生等任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间隔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有履行能力但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2号

罪犯李朋,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因犯诈骗罪,2012年4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1 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于2012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6年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 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电焊初级)

劳动方面:该犯在二号配餐中心洗车组劳动,负责洗车、卸货、送餐、打扫卫生等任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有履行能力但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玉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4

罪犯王玉国,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抢劫罪,2019年4月1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玉国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于2019年5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化课非入学(51岁),技术课非入学(51岁)。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

审查,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玉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新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5

罪犯王新中,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行贿罪,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辉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新中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被告人王新中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新中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于2015年6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中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表扬六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良好、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审查,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全部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新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敬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8号

罪犯张敬望,男,197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30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敬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于2019年7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超龄)、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泥瓦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系涉恶犯罪,罚金1.5万元,没收赃款2.6万元全部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敬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徐启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徐启祯,男,195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刑终13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6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46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止。于2019年3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初中学历)、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岗,认真负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系涉恶犯罪,罚金56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46万元全部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启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晓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张晓峰,男,198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诈骗罪,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刑终91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81948元。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7年8月22日止。于2018年6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中专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教员,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系主犯,罚金10万元缴纳1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819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晓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侯红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侯红章,男,1961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8年11月7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6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9年8月23日止。于2018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系初中学历)、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岗,认真负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红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