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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二

发布日期:2021-03-3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张秀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张秀平,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秀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被告人张秀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豫07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质检员,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秀平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覃雄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8号

罪犯覃雄光,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抢夺罪,2009年2月23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覃雄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于2009年4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2019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下半年良好级、2018上半年优秀级、2018下半年优秀级、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覃雄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莉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9号

罪犯张莉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抢劫罪,2010年12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洛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张莉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张莉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朋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0号

罪犯王朋飞,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寻衅滋事罪,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安少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朋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朋飞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按照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其脱管时间超过四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缓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豫0522刑更2-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安少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朋飞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朋飞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豫05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本院(2016)豫0522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朋飞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朋飞退赔被害人损失177763元。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豫05刑终320号刑事判决,并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5刑终320号刑事(补正)裁定,维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王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朋飞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16年8月18日入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7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级)。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良好级、2018下半年良好级、2019上半年一般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较差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177763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朋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杜忠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1号

罪犯杜忠社,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因强奸罪,2019年1月7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8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杜忠社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于2019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未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忠社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孟照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2号

罪犯孟照利,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因抢劫罪,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凤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孟照利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于2010年5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2019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级、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照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赵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3号

罪犯赵钧,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盗窃罪,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钧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于2019年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马同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4号

罪犯马同斌,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罪,2017年11月3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同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赃款124766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被告人马同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豫01刑终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仓库保管员,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一般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追缴赃款124766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同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庞惠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5号

罪犯庞惠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盗窃罪,2018年6月26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庞惠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于2018年7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6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庞惠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苏志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6号

罪犯苏志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9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苏志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被告人苏志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级、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4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苏志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高栓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7号

罪犯高栓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运输毒品罪,2018年5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初29日刑事判决书,判处高栓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11月6日止。于2018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栓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宋力强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8号

罪犯宋力强,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1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23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宋力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于2020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大学本科)。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2020下半年良好级。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未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力强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刘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09号

罪犯刘峰,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诈骗罪,2018年2月7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22刑初1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被告人刘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豫01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0元、责令退赔2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文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0号

罪犯李文豪,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因诈骗罪,2018年9月27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并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豫0182刑初264号、(2018)豫0182刑初264号之一刑事(补正)裁定,判处李文豪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李文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文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晨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1号

罪犯李晨昆,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02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晨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于2018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因严重违规违纪,记警告处分一次,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因严重违规违纪,2020年2月记警告处分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级、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较差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未遂,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未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晨昆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陈炫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2号

罪犯陈炫苇,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因诈骗、合同诈骗罪,2017年9月19日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9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炫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378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于2017年12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级)。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机修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七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良好级、2018下半年一般级、2019上半年一般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共计3780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炫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吕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3号

罪犯吕波,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2016年11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31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吕波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于2017年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级)。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生产线长,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彭原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4号

罪犯彭原庆,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8年8月23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581刑初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彭原庆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6642元刑期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被告人彭原庆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豫05刑终5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仓库保管员,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赔偿共计6642元已履行二分之一以上。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原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郭德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5号

罪犯郭德赛,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因诈骗罪,2018年4月2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58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德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共计人民币443374.12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被告人郭德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豫05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443374.12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德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吴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6号

罪犯吴华,男,1975年2月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因盗窃罪,2013年5月9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辉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共计人民币693384元,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服装缝纫初级)。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共同退赔693384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赵强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7号

罪犯赵强波,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因诈骗罪,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8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强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被告人赵强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8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一般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强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冯运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8号

罪犯冯运海,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因强奸、抢劫罪,2012年1月11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冯运海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被告人冯运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冯运海的定罪部分;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冯运海的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刑罚部分;上诉人冯运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于2012年5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辅助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级、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运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钱振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19号

罪犯钱振宁,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因抢劫、强奸罪,2015年4月30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开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钱振宁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24067.44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34年11月24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4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2019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优秀级、2018下半年良好级、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24067.44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钱振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梁林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0号

罪犯梁林平,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31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梁林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梁林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7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满劲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6号

罪犯张满劲,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2017年6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满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满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级)。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5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优秀级、2018下半年一般级、2019上半年优秀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未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满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徐鹏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1号

 

罪犯徐鹏龙,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1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刑终9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6月、2020年10月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郭赵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2号

 

罪犯郭赵赵,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因盗窃罪,201656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洛龙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豫038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3216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23216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又因余漏罪,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豫032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23216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23216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于2016年6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4日因余漏罪加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加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2018年6月15日因余漏罪加刑九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加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5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较差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3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退赔23216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赵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王川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3号

 

罪犯王川南,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抢劫罪,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于2017年4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表扬四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川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贾建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4号

 

罪犯贾建国,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因盗窃罪,2011年12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武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5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建国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刘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5号

 

罪犯刘俊,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12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2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31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50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一般级、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赔偿民事原告人45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宋文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6号

 

罪犯宋文奇,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因诈骗罪,2017年12月22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2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继续追缴涉案未退赃款,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0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一般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5000元、继续追缴涉案未退赃款,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文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严陆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7号

 

罪犯严陆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15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882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2284.92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刑终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20年1月表扬六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级、2018年上半年良好级、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2284.92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严陆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李新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8号

 

罪犯李新于,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罪,2016年12月2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8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7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于2017年2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级、2018年上半年良好级、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7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新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彭本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29号

 

罪犯彭本依,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因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12月13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82刑初1713号刑事判决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8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8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刑终98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刑初1713 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刑初1713 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为违法所得308000 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其中该犯彭本依、彭世银参与308000元,该犯同案彭明凤参与211800 元,该犯同案彭俊智、巫梦参与209800 元)。2018年4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级、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较差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8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本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赵文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0号

 

罪犯赵文峰,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诈骗罪,2018年9月6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83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至2025年6月3日止。于2018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2020年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王伟,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抢劫、强奸罪,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红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29年3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级、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抢劫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罪犯赵志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2号

 

罪犯赵志国,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拘禁罪,2016年6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涧刑公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刑终314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6年10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级、2019年下半年一般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1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湛江飞,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9月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2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湛江飞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9)豫08刑终34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湛江飞撤回上诉。于2019年1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余刑不足一年)。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湛江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4号

罪犯吕风山,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强奸、抢劫罪,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荥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吕风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于2010年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技术课非入学(获维修电工初级技能等级证)。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级、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风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5号

罪犯李博,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诈骗罪,20171226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3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退赔288670元(已退赔37783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5日作出了(2018)豫03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3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级、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责令退赔28867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有履行能力,但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6号

罪犯李遂保,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强迫交易罪,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5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遂保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2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遂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7号

罪犯宋银,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非法制造枪支罪,2018年1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宋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了(2019)豫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8号

罪犯卢胜科,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因抢劫罪,2019年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卢胜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804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于2019年5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2020下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804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卢胜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239号

罪犯和永金,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因诈骗罪,2018年8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和永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156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于2018年9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156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有履行能力,但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和永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