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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一

发布日期:2021-03-3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夏明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2号

罪犯夏明辉,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因犯抢劫罪,2011年11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南宛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夏明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8年11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平时较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无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20年8月,扣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夏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窦红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3号

罪犯窦红亮,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因犯抢劫、盗窃罪,2012年5月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安中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窦红亮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6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至2031年4月15日止。被告人窦红亮同案犯韩红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6年12月29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4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在“三课”学习中表现积极,认真书写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6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从严情形系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刑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窦红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继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4号

罪犯王继文,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3月6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 涧刑重字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继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被告人王继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7年5月23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平时较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19年5月,扣2分,2019年9月,扣1分,2020年9月,扣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继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孟令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5号

罪犯孟令海,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犯组织卖淫罪,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孟令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止。被告人孟令海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终17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平时较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19年6月,扣5分,2020年8月扣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积极,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令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涂洪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6号

罪犯涂洪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因犯抢劫、抢夺罪,2013年1月18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开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涂洪民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至2027年9月26日止。被告人涂洪民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郑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6年12月29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警察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7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刑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涂洪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海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8号

罪犯张海江,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诈骗罪,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牟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海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20000元,责令退赔2390000元,民事赔偿36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至2028年5月31日止,于2016年8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平时较能遵规守纪,服从警察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20年9月,扣4分,2020年10月,扣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积极,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履行好岗位职责,积极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改造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20000元,已履行20000元;责令退赔2390000元、民事赔偿360000元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刑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海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许东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39号

罪犯许东泽,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因犯诈骗、合同诈骗罪,2014年9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新终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许东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东泽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许东泽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许东泽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判处上诉人许东泽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00元,责令退赔450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0日止,于2016年4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较能遵规守纪,服从警察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20年8月,扣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积极,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认真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一般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00元,违法所得45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从严情形系财产刑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东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马俊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0号

罪犯马俊杰,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5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马俊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至2028年3月16日止。被告人马俊杰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刑终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平时较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20年3月,扣3分,2020年8月,扣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监督岗,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履行好岗位职责,能积极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一般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陈国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1号

罪犯陈国庆,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4月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627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国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豫16刑终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2019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因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累计罚6分,在警察批评教育下,经过自身努力,劳动水平有较大提升。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责令退赔涉案赃款,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刘伟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2号

罪犯刘伟东,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11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伟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2016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5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虽因不能严格落实互监组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位置列队罚2分,但做到了积极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360562.81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伟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杨昆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3号

罪犯杨昆锋,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23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洛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杨昆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8年1月31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和教育,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2018年2月、2019年2月、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上半年优秀、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赔偿63698.4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昆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4号

罪犯王威,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2019年6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遵规守纪方面:因在担任监督岗期间,值班时段内脱岗、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罚3分,经过警察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5号

罪犯张戬,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1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4刑初1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戬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19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个人改造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文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7号

罪犯李文涛,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辉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因犯强奸罪,判处李文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李文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2014年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7年5月23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努力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文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曹福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8号

罪犯曹福和,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8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曹福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豫08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较好遵守监规狱纪。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虽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罚3分,但通过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进步明显。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1652465.52元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福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刘建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49号

罪犯刘建杰,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诈骗罪,2018年7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建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2018年8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虽因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累计罚7分,但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身问题,通过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近期劳动能力明显提升。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0元、责令退赔1198798.76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建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小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王小光,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2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小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与其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2014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努力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遵守监规狱纪。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曾因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累计罚13分,在警察的批评教育下,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近一年来有所提升。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2019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 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小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杨小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1号

罪犯杨小二,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犯诈骗罪,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23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小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2018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因未能严格约束个人改造言行、与他犯打架等违规行为被警告处分一次、累计罚6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反省自身错误。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按要求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1月被警告处分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较差、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20000元、责令退赔3332948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小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刘红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2号

罪犯刘红旗,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强奸罪,2018年7月11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8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红旗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2018年7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较好约束改造言行。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及格、文化课非入学(45周岁以上)、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曾因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累计罚5分,经过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劳动水平逐步提高。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一般。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红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周彦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3号

罪犯周彦斌,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因犯诈骗罪,2017年1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31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彦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0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漏罪,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豫03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彦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豫03刑终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较好遵守监规狱纪。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曾因质量意识较差造成大量成品返修罚5分,在警察的批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身问题,并积极改正。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彦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任政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4号

罪犯任政鹏,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因犯抢夺罪,2019年8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任政鹏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2019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与他犯和睦相处,考核期无违反监规狱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政鹏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蔡明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5号

罪犯蔡明辉,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17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5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蔡明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2019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虽在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狱纪,累计罚7.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掌握缝纫技术,并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明辉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胡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6号

罪犯胡洲,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88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胡洲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2016年10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接受警察管理和教育,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较好遵守监规狱纪,约束个人改造言行。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曾因不能按要求完成思想作业罚0.5分,但能知错就改。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45周岁以上)、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努力学习生产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一般,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60000元、责令退赔38916.04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洲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赵清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7号

罪犯赵清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抢劫(未遂)罪,2011年7月21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清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2011年8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6年9月28日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3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和教育,约束好改造言行。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虽因不能按时完成定额罚3分,但经过警察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努力改正,近期质量水平和劳动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犯罪未遂,从严情形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清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崔来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8号

罪犯崔来喜,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2月8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9001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崔来喜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2018年3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虽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狱纪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掌握实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来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吕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59号

罪犯吕恒,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犯诈骗罪,2017年11年3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吕恒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1日作出(2018)豫01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遵规守纪方面:能够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严格约束个人言行,较好的遵守监规狱纪。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曾因质量意识较差被罚5分处理,但经警察教育批评,能积极改正。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1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月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0号

罪犯李月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强奸罪,2016年5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月伟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豫01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2017年7月25日认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考核期内因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狱纪行为,累计罚28.5分,但在警察的耐心教育和正确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学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在生产劳动中出现多次欠产问题及消极心理被罚分处理,后经过警察进行转化教育及传帮带培训,能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保证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上半年较差,2017下半年良好,2018上半年一般,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月伟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洛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1号

罪犯张洛峰,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犯强奸罪,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39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洛峰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03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服从法院判决,真诚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努力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但在考核期内因私藏自制掏耳勺罚5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做到下不为例。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无迟到旷课现象。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并经常超额完成生产定额。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一般,2020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洛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华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2号

罪犯王华龙,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犯敲诈勒索罪,2018年8月6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2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华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豫08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虽因考核期内作为互监组组长,不能及时制止互监组成员违规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前期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后转为监督岗,能够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真履行职责。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犯罪未遂,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放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华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郑小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3号

罪犯郑小虎,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5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02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郑小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豫07刑终297号刑事判决,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刑初65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项;撤销认定郑小虎责令退赔被害人342000元判项;责令郑小虎和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342000元。2018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虽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狱纪累计罚6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45周岁以上)、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342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小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韩玉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4号

罪犯韩玉川,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9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卫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韩玉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玉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与原判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4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三次减刑:于2014年1月21日减刑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减刑四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服从法院判决,真诚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遵规守纪方面: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个人言行,做到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非入学(已获得技能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细心做好每一道工序,并得到警察认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4000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玉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曾宏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5号

罪犯曾宏彬,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因犯诈骗罪,2018年6月25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曾宏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豫07刑终397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宏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18年10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2018年11月10日认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与他犯和睦相处,考核期无违反监规狱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掌握实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曾宏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吴红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6号

罪犯吴红军,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12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85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红军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豫01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2018年10月8日认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服从法院判决,真诚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虽在考核期内因存在违反监规狱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加以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45周岁以上)、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努力学习生产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较差,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1149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红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何雄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7号

罪犯何雄伟,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通海县,因犯运输毒品罪,2018年7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雄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2018年7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虽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狱纪累计罚8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证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雄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范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8号

罪犯范杨,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2018年4月23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50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因犯诈骗罪,判处范杨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范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33年8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豫05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

遵规守纪方面:虽在考核期内因存在违反监规狱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加以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50000元、责令退赔20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郭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69号

罪犯郭涛,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6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涛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2018年10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能较好遵守监规狱纪,虽因违规违纪累计罚6.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努力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前期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后转为监督岗,能够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真履行职责。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徐留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0号

罪犯徐留洋,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徐留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2016年1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5月30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服从政府的管理与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改造初期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后转化为监督岗,能够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真履行职责,勇于与违规违纪做斗争。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放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留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赵俊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无减建字第4号

罪犯赵俊颖,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俊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京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真心悔罪。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严格约束个人改造言行。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学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学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前期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虽因未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累计罚6分,但在警察批评教育下,通过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能做到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后转为辅料库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常超额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八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良好、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13581150.5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俊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柴建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1号

罪犯柴建坡,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叶县夏李乡,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4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83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柴建坡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于2018年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0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七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2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柴建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2号

罪犯王晨,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因犯强奸罪,2019年5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晨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豫01刑终7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1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大专)。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宽情形犯罪未遂,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王志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3号

罪犯王志斌,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因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5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志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豫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全部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时金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4号

罪犯时金桥,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犯强制猥亵罪,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2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时金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于2018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时金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刘福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5号

罪犯刘福祥,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浒湾乡,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京011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福祥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于2017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福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贾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6号

罪犯贾伟,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4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贾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01刑终7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李长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7号

罪犯李长明,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汤阴县,因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卫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长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1244500元(已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50000元及玉鼎一套待执行时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07刑终2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1244500元(已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50000元及玉鼎一套待执行时退赔被害人。)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长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杨正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杨正义,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因犯强奸罪,2017年2月15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8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正义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于2017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年下半年一般、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宽情形系犯罪未遂,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正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赵玉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79号

罪犯赵玉龙,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因犯强奸罪,2019年7月1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2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玉龙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豫08刑终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马小卫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刘某、刘某某的上诉,维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于2019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因严重智力障碍不能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严重智力障碍)。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淮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张淮峰,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冯塘乡,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4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9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淮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于2016年1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文化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淮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吴志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吴志生,绰号狗狗,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因犯强奸罪,2014年12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瀍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志生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吴志生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洛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漏罪,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孟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与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瀍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所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责令退赔2772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于2015年4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加刑二年九个月,2018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责令退赔2772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志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焦发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2号

罪犯焦发虎,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因犯强奸罪,2019年4月3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8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焦发虎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于2019年4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焦发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杨安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3号

罪犯杨安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因犯诈骗罪,2016年2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77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杨安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2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郑刑一终字第004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8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2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刘同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刘同勋,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荆隆宫乡,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年0105 刑初1139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同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 豫01 刑终69 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同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韩小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6号

罪犯韩小柱,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犯故意杀人罪,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韩小柱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韩小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兰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316.86元。其中医疗费7726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0680元、误工费144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600元。扣除被告人韩小柱前期已支付的34000元,被告人韩小柱尚需给付被害人卢兰英赔偿款72316.86元,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洛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事赔偿72316.86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犯罪未遂,从严情形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小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黄金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7号

罪犯黄金波,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5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黄金波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建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315.98元。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于2018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一般。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事赔偿89315.98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张四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张四化,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上蔡县蔡沟乡,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荥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四化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因余漏罪,2018年12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1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四化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四化退赔被害人62122元、非法所得300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于2016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责令退赔62122元、非法所得300000元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四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夏振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夏振云,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北冷乡,因犯诈骗、行贿罪,2014年8月25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夏振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李庆举、李景卫、夏振云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收缴。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维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庆举、夏振云、原审被告人李景卫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郑名婧的定罪及对本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部分。于2014年1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收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夏振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马振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0号

罪犯马振杰,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番田镇,因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7月31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83刑初661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振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非法所得5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豫08刑终3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非法所得5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振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郭跃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1号

罪犯郭跃文,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因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1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跃文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于2019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因患病不能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劳动方面:该犯因患病无劳动能力,在监区病号室服刑改造。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跃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任文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任文广,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725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任文广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责令退赔159502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于2017年10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60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卫生员,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2019年3月记过处分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较差、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159502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文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魏金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3号

罪犯魏金玉,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因犯强奸罪,2018年7月24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8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魏金玉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于2018年8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宽情形系老年罪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金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范锡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4号

罪犯范锡根,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因犯猥亵儿童罪,2018年12月26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82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范锡根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于2019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7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因智力障碍无法参加“三课”学习。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锡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丁国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5号

罪犯丁国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13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23刑初47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丁国庆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闪新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054.7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于2018年11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民事赔偿15054.75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残疾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符红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5号

罪犯符红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2月2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符红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豫刑终2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符红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罪犯康小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196号

罪犯康小波,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17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康小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被告人康小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豫9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8.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2020下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康小波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