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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30号至第37号

发布日期:2021-04-1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0

 

罪犯石继红,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浚县,因犯诈骗罪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继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1

 

罪犯刘克,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夏邑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妨害公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2

 

罪犯银建铭,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银建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3

 

罪犯王利平,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浚县,因犯集资诈骗罪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利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4

 

罪犯李焕琴,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卫辉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焕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5

 

罪犯张炜曦,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受贿罪经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炜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6

 

罪犯张献有,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平县,因犯抢劫、合同诈骗罪经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献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37

 

罪犯杨立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宁夏银川市,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立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