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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22号至第29号

发布日期:2021-03-1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2

 

罪犯蔡金榜,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晋江市,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金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3

 

罪犯吴民福,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沈丘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民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4

 

罪犯张广法,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广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5

 

罪犯刘海峰,又名刘小海,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舆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变更执行后,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海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6

 

罪犯刘河山,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禹州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河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7

 

罪犯马金川,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顶山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金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8

 

罪犯胡杨,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西南宁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33年7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29

 

罪犯谭炎宾,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因犯诈骗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炎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