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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三

发布日期:2021-03-0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袁毛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1号

 

罪犯袁毛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4)二七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79983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于2015年3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袁毛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5月、2017年10月、2019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0次,2015下良好,2016上较差,2016下良好,2017上较差,2017下一般,2018上良好,2018下较差,2019上良好,2019下优秀,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毛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原泽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2号

 

罪犯原泽卫,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因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安阳中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2019)豫05刑终405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赃18055.67元。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于2019年8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原泽卫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0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原泽卫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张文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5号

 

罪犯张文龙,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新民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以(2017)豫0724刑初4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退赔违法所得165257.35元(已追缴10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30040元。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于2018年7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张文龙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一般,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张志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6号

 

罪犯张志会,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因盗掘古墓葬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安刑初字第004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于2014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罪犯张志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优秀,2019上良好,2019下一般,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志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杜青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4号

 

罪犯杜青山,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因强奸、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以(2018)豫09刑终8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于2018年4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杜青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青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郭利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0号

 

罪犯郭利军,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以(2005)焦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月9日起,于2005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0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9月29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6月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3月31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罪犯郭利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7年度、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上优秀、2018下优秀、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利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郭元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7号

 

罪犯郭元宾,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因抢劫、强奸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0日以(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3年9月30日起,于2003年1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3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罪犯郭元宾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上良好、2018下一般、2019上良好 、2019下优秀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元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善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2号

 

罪犯李善芳,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2010)华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于2010年1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罪犯李善芳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8年度、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上优秀、2018下良好、2019上优秀 、2019下优秀 、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善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梁彩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78号

 

罪犯梁彩军,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因抢劫、强奸、盗窃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以(2011)卫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于2011年7月14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

罪犯梁彩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9月、2019年2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上良好、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彩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孟成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77号

 

罪犯孟成文,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因抢劫、绑架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4日以(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责令被告人孟成文等4人退赔被害人张字刚、陈永强、申风荣、张连宝、秦城军、席丹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于2012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罪犯孟成文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优秀、2019上一般 、2019下良好 、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聂智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1号

 

罪犯聂智博,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以(2018)豫01刑终694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于2018年9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聂智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聂智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邱宗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5号

 

罪犯邱宗举,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以(2004)南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2日起,于2004年9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9月29日减刑一年;2013年6月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3月3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罪犯邱宗举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 、2019下优秀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邱宗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史正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79号

 

罪犯史正康,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2018)豫05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于2018年1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史正康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史正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夏宏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3号

 

罪犯夏宏辉,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凤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夏宏辉的犯罪所得130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日减刑一年;2018年11月27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罪犯夏宏辉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夏宏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闫纪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6号

 

罪犯闫纪林,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以(2018)豫1727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闫纪林等5个人按诈骗数额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于2018年10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闫纪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良好 、2019下良好 、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闫纪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陈万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8号

 

罪犯陈万军,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以(2008)安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于2008年1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8日加刑为十八年六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罪犯陈万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优秀,2019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万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韩志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89号

 

罪犯韩志军,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2018)豫05刑终343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33年11月29日止,于2018年6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韩志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胜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3号

 

罪犯李胜利,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房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责令被告人智战果、李胜利退赔人民币12161.5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于2015年9月24日送入北京市天河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

罪犯李胜利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累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文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2号

 

罪犯李文中,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以(2017)豫刑终273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于2017年1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文中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一般,2018年下较差,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文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新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5号

 

罪犯李新民,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2018)豫0205刑初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于2018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新民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累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刘灿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7号

 

罪犯刘灿刚,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濮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轿车及毒资人民币260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2016年1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罪犯刘灿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灿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任志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4号

 

罪犯任志广,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于2014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8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

罪犯任志广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累获得表扬奖励7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7次,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一般,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较差,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志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苏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6号

 

罪犯苏华,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以(2018)豫02刑终217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于2018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苏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苏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叶德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1号

 

罪犯叶德兴,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以(2018)豫01刑终304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对叶德兴违法所得368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于2018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叶德兴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叶德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张提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0号

 

罪犯张提倡,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原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77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于2014年9月12日送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1日抢劫罪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以(2015)黄陵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加刑为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锦秀损失共计6147元)。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于2015年11月23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

罪犯张提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提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段垒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2号

罪犯段垒垒,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京0108刑初2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213948.36元。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于2017年12月14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日调入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17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段垒垒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优秀,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段垒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自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9号

罪犯李自勇,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以(2018)豫0902刑初字7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于2018年1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自勇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自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海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1号

 

罪犯王海涛,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2019)豫05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于2019年5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海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有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0号

罪犯王有庆,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以(2018)豫08刑终131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贩毒所获赌资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于2018年5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有庆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有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于希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98号

 

罪犯于希波,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以(2018)豫06刑终1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于2018年1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于希波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希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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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窦建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5号

 

罪犯窦建国,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于2013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8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罪犯窦建国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表扬、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窦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贾培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1号

 

罪犯贾培军,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以(2019)豫01刑终113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于2019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贾培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表扬、2020年6月表扬、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培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李凌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凌阁,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以(2014)洛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8979元)。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于2014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40年4月18日止。

罪犯李凌阁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课因病失学、文化课毕业、职业技术课取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表扬、2018年8月表扬、2019年2月表扬、2020年1月表扬、2020年7月表扬、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6次,2017年下良好、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凌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刘文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7号

罪犯刘文召,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以(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5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万九千元)。刑期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于2007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2日加刑为二十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十个月;2015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罪犯刘文召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表扬、2019年6月表扬、2019年11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较差,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文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刘中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6号

罪犯刘中浩,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以(2011)濮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于2011年5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7年11月22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

罪犯刘中浩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失学;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表扬、2018年8月表扬、2019年2月表扬、2029年7月表扬、2020年1月表扬、2020年7月表扬、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6次,2017年下良好、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中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罗国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3号

 

罪犯罗国洪,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修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于2013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4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罪犯罗国洪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失学;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2020年1月表扬、2020年6月表扬、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罗国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马淮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3号

罪犯马淮安,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因绑架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以(2004)豫刑二种子第836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剥政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3月18日起,于2004年4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1日减刑一年;2013年6月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1月3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罪犯马淮安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表扬、2017年8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2019年4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9次,2016年上良好,2016年下一般,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一般,2018年上一般,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淮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毛法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4号

 

罪犯毛法会,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以(2008)新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于2008年7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5日减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罪犯毛法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技术课因病失学,文化课毕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表扬、2019年8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2020年7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毛法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任保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4号

罪犯任保根,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以(2004)豫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秋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于2004年9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罪犯任保根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保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宋世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6号

罪犯宋世博,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因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于2012年12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罪犯宋世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技术课因病失学,文化课毕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表扬、2016年7月表扬、2016年12月表扬、2017年5月表扬、2017年10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8年1月5日记过2018年5月21日记过。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0次,2015年下优秀,2016年上较差,2016年下良好,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较差,2018年上较差,2018年下较差,2019年上较差,2019年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世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东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0号

罪犯王东雨,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因强奸、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2018)豫0902刑初9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于2018年12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东雨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技术课因病失学,文化课毕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表扬、2020年3月表扬、2020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东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吴昌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8号

罪犯吴昌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以(2019)豫0883刑初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于2019年3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吴昌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文化课超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昌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张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2号

 

罪犯张巍,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于2015年5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罪犯张巍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技术课超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赵伟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09号

罪犯赵伟刚,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年县人,因污染环境罪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以(2019)豫09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于2019年4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赵伟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表扬、2020年6月表扬、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伟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周军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117号

 

罪犯周军峰,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7日以(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232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于2006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罪犯周军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技术课因病失学,文化课毕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表扬、2019年1月表扬、2019年6月表扬、2019年11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军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