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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二

发布日期:2021-03-0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冯彦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7号

 

罪犯冯彦冰,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因抢劫、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以(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4058.42元,同案民赔42175.29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刑期自2005年8月10日起,于2006年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罪犯冯彦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优秀,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彦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胡宗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8号

 

罪犯胡宗甫,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以(2018)豫01刑终823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于2018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胡宗甫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宗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马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39号

 

罪犯马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因抢劫、强奸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于2014年4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

罪犯马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钱成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0号

 

罪犯钱成龙,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以(2018)豫09刑终112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于2018年6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钱成龙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钱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汤殿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1号

 

罪犯汤殿宏,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以(2004)信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起,于2004年7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1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罪犯汤殿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汤殿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王德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2号

 

罪犯王德科,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以(2010)华区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于2010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5月18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28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罪犯王德科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德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徐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3号

 

罪犯徐尚,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2019)豫15刑终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于2019年4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徐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较差,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张德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4号

 

罪犯张德胜,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4日以(2004)豫刑一终字第081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32158元)。刑期自2004年6月4日起,于2004年10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6月3日减刑一年;2017年5月18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罪犯张德胜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7次,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较差,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德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陈海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6号

罪犯陈海彬,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的赃款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于2012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减刑一年;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罪犯陈海彬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海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杜爱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7号

罪犯杜爱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以(2010)安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于2010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7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31日减刑一年;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杜爱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胡金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5号

罪犯胡金程,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于2015年1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罪犯胡金程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金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宋永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48号

罪犯宋永飞,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以(2018)豫17刑终199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于2018年5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宋永飞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永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三月九日

 

罪犯陈大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49  

罪犯陈大龙,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以(2018)豫02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于2018年9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陈大龙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6月表扬,2019年11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大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李帅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2  号

 

罪犯李帅轲,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以(2018)豫0184刑初1024号(2018)豫0184刑初1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人民币37327.44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于2019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帅轲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帅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孟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0  号

 

罪犯孟涛,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获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45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于2016年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罪犯孟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0月表扬,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乔军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3  

 

罪犯乔军华,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以(2011)安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于2011年10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

罪犯乔军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表扬,2019年1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良好,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军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孙保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5  号

 

罪犯孙保林,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于2014年6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19日起至2040年4月18日止。

罪犯孙保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表扬,2019年8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年上良好,2018年下一般,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下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保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王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6  号

 

罪犯王杰,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以(2018)豫01刑终9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于2018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表扬,2020年1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年上良好,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韦怀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1  号

 

罪犯韦怀志,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26日以(2018)豫06刑终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于2019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韦怀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3月表扬,2020年8月表扬。半年评审情况为:共2次,2019年下良好,2020年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韦怀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张小高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  54  

 

罪犯张小高,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因强奸、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占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于2010年11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加刑为十二年六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罪犯张小高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3月表扬、2020年7月表扬,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年下优秀,2019年上一般,2019年一般,2020年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小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程永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8号

 

罪犯程永福,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因盗窃、抢夺罪经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5日调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

罪犯程永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上优秀,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永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郜永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8号

 

罪犯郜永士,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2015)三中刑终字第00693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于2015年923日送入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月2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

罪犯郜永士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郜永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井伟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7号

 

罪犯井伟龙,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以(2018)豫10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于2018年3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井伟龙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一般,2019下一般,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井伟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赖发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6号

 

罪犯赖发明,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淇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于2015年7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6日加刑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罪犯赖发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01月,2020年7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8上较差,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一般,2020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赖发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李运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4号

 

罪犯李运通,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2019)豫12刑终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于2019年7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运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1次,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运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刘佰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19号

 

罪犯刘佰顺,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以(2018)豫0105刑初6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2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于2018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刘佰顺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03月,2020年0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一般,2019下优秀,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佰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刘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7号

 

罪犯刘飞,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豫01刑终2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8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罪犯刘飞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皮顺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9号

 

罪犯皮顺清,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淇县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豫05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于2018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皮顺清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皮顺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师木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1号

 

罪犯师木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盗窃、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2日以(2008)淇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于2008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14日加刑为二十年;2014年9月3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

罪犯师木顺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年,2020年4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优秀,2019上优秀,2019下一般,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师木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孙建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5号

 

罪犯孙建朝,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因强奸、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以(2008)鹤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于2008年8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3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罪犯孙建朝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建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唐富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0号

 

罪犯唐富军,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以(2018)豫05刑终247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于2018年6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唐富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一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唐富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汪高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3号

 

罪犯汪高鹏,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安中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于2015年3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罪犯汪高鹏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一般,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汪高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王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2号

 

罪犯王斌,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35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于2015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罪犯王斌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一般,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王龙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4号

 

罪犯王龙飞,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以(2018)豫06刑终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数额范围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于2018年6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龙飞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龙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王西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33号

 

罪犯王西岭,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于2015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7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

罪犯王西岭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西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罪犯邢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新狱有提减字第0320号

 

罪犯邢博,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2018)豫02刑终291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18年10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邢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半年评审情况为:共3次,2019上良好,2019下一般,2020上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邢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公章)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