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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发布日期:2021-03-15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陈留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峡狱减字第159

 

罪犯陈留栓,男,19463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受贿罪于200947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原判刑期自2008519日至2022518日止,于2016321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81029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519日起至202110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龄较大,系老年犯,患有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病期、颈椎关节病并脊髓压迫症、糖尿病等疾病,故未分配劳动岗位。该犯在日常改造生活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遵从医嘱,按时用药,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坚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积极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与他犯能团结、和睦相处,改造态度较端正。

该犯系职务犯,涉案赃款人民币276万元、欧元1万元、美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974321.23元,已全部退缴。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留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15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齐红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160

 

罪犯齐红续,男,196911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玩忽职守、受贿罪于2014930日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4)伊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0日作出(2014)洛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528日起至20251127日止。于20151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7622日减刑五个月,2019725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528日起至202412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20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2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教员,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按要求完成罪犯文化课教学任务,并在监狱组织的“中华之光”书画摄影大赛中取得第三名的成绩。在参加监区组织的临时性劳动时,能够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职务犯,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红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15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书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161

 

罪犯张书杰,男,197410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810日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327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5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后该犯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6日作出(2017)豫03刑终5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83日至202222日,于2018111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87.8分、文化课为非入学;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87.2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88分、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配餐中心仓库协管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落实配餐中心仓库管理规章制度,严把食物原材料质量关、数量关,对不同食材的存储提出合理化建议,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犯,罚金15万元已缴纳,非法获利10.399万元已退缴。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书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15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齐存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162

 

    罪犯齐存良,男,19754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510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1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753元(已赔偿)。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727日作出(2018)豫刑终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8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行为规范,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缝纫技能,能够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齐存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