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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发布日期:2021-01-08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王茅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峡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王茅帅,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305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30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65.7万元(已追缴)。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于2018年3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较好完成岗位职责。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优秀3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卫生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协助警察对病犯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处置老年犯疾病突发,认真做好服药记录,较好地完成了警察交给的各项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罚金30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65.7万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茅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树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峡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李树业,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5日经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329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50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4日作出(2018)豫03刑终1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于2018年5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优秀2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8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监督岗,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发现违规现象能够及时制止并上报警察处理,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在参加监区组织的临时性劳动时,能够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罚金50万元已缴纳,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树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