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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7号至第1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30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7

 

罪犯郭三星,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三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8

 

罪犯邢冬领,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虞城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邢冬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9

 

罪犯梁成,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8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10

 

罪犯陈宏伟,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高新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宏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11

 

罪犯杨应章,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因犯出售假币罪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应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12

 

罪犯马帅峰,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尉氏县,因犯诈骗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帅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