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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1号至第10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3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1

 

罪犯邓本章,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受贿、贪污罪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本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2

 

罪犯龙红雨,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红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3

 

罪犯贾玉才,男,193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上蔡县,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9年7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玉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4

 

罪犯黄俊生,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虞城县,因犯抢劫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俊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5

 

罪犯刘东旭,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禹州市,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六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东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6

 

罪犯范全兴,男,194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扶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全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