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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95号至第10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5

 

罪犯郭传文,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凤泉区,因犯非法经营、诈骗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传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6

 

罪犯李留治,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郑市,因犯诈骗罪经漯河市郾城曲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留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7

 

罪犯梁振江,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野县,因犯抢劫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振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8

 

罪犯王心喜,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上蔡县,因犯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心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9

 

罪犯李国安,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居住地南召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00

 

罪犯邱全付,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郑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邱全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