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滥用申请权有望得到遏制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对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程序、收费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管机制都作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并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形成工作闭环
● 政府信息是公共产品,具有资源稀缺性,无序利用会造成政府财政难以负担。适度收费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也有助于避免行政成本浪费,遏制滥用申请权现象
□ 本报记者 万静
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申请信息收费的基本定位是什么?它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什么意义?就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办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界内知名专家。
引导规范申请行为
避免出现权利滥用
“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引导公众更好地行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权利,维护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它针对的只是个别极端情形,绝大多数申请人的正常申请不会受影响。”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据了解,国办此次出台《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问题,确立一种制度调节手段,以期有效引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满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限制住。
2008年5月1日,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展,政府透明度成效呈现跨越式擢升,不仅促进了政府治理能力的全面提高,也为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以求达到与信息公开无关的其他个人目的的申请人,干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为,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初衷不符。
据信息公开办披露的情况显示,个别申请人围绕网站域名管理、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事项,提起数百件、数千件甚至数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同样,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现象,也引起了法律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
曾参与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的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介绍,实践中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现象表现为极少数当事人故意一人多诉、多人一诉和多人多诉,有时几十甚至数百人针对同一机关分别提出相同的申请,得到答复后再分别向法院起诉,个别人还故意在不同时间段起诉。有的申请人利用少数行政机关怕麻烦、怕当被告、怕败诉的心理,故意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提出政策咨询要求,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有的申请人意图解决的问题,因历史久远,已超过法定期限,无法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于是转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借此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有的申请人已经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渠道获得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依然提出公开申请并启动诉讼程序。
推行统一收费标准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借鉴有关国际经验,在原条例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将收取信息处理费确立为必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必要举措。”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在《管理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认真分析总结了我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现状与问题,特别是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现象,适度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时对发改委、财政部2008年制定的政府信息收费规定执行情况作了全面总结,以此确定《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位和信息处理费的基本标准。其间,还邀请最高法、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充分论证,并向各地各部门及中央有关部委等93家单位大范围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据介绍,此前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收费方式可操作性不强,部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申请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认定把握不准,既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管理办法》对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既可以规范引导申请人,也可以规范约束行政机关。
按期缴纳相应费用
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管理办法》对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程序、收费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管机制都作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并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形成工作闭环。
比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收费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可以实现线上缴费和线下银行网点缴费,收费方式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访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敬波教授分析指出,政府信息是公共产品,具有资源稀缺性,无序利用会造成政府财政难以负担。考虑到公开成本和必要性的问题,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政府主动公开。有些信息根据申请而公开,就会产生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和收费。因此,依申请公开实行收费制度是国际惯例。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认为,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信息收费内容,但后期因为手续繁琐,实际上公民依申请公开收费的实例极少,一直没怎么发挥作用。适度收费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也有助于避免行政成本浪费,因为实践中确实有部分申请存在过度占用行政资源的问题。因此,适度收费对于遏制滥用申请权现象是有利的。
用好政策引导功能
切忌出现矫枉过正
此次《管理办法》强调是针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作出的必要限制措施,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调节手段。那么,《管理办法》的出台该如何落地生根?对于解决少数人滥用申请权的问题及现象,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对此,吕艳滨分析认为,在实际操作当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收费对合理申请政府信息行为的不当限制,对于申请量大的当事人,也要区分其申请目的、用途、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者说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具有促进作用。比如,有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经过审查之后,其实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那么对于这些申请,即便量大也不应当收费。诸如此类问题,是否可以进行一些特殊规定?同时,收费程序也不宜太复杂,不能因为收费、缴费而过度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甚至要防止个别机关借收费规避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
王敬波认为,国办出台《管理办法》很有积极意义,有一定的政策引导功能,对于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谋利手段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约束作用。但是,信息收费制度并非万能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问题,决不能仅仅依靠收费来解决。因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这个问题,涉及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各类矛盾纠纷,它们只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来了而已。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过度消费政府信息公开这项制度,要回归对这项制度本身科学理性的认识,不能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超载,它并不能完全承担解决社会矛盾,尤其是解决长期积累下来一些社会矛盾的功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是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王敬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