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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条件下如何治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

发布日期:2020-02-04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黑恶势力犯罪逐渐出现了线下与线上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背景下,与网上黑恶势力犯罪并跑,加强对网络黑恶犯罪的治理,已经成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必然之举。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快速发展国家都在面临着犯罪形态嬗变带来的直接挑战,互联网时代与信息社会的到来,引发了各国犯罪形势的又一轮巨大变革,传统犯罪类型日趋式微,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非接触型犯罪逐渐成为主要犯罪类型,据粗略估计,网络犯罪已经占到我国目前犯罪类型的半壁江山甚至更多。网络已经逐渐成为犯罪抗制的主战场,扫黑除恶斗争亦不例外。高科技手段总是为犯罪分子率先应用,此乃犯罪发生的基本规律,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逐渐出现了线下与线上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背景下,与网上黑恶势力犯罪并跑,加强对网络黑恶犯罪的治理,已经成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必然之举。近期“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集中体现了政法机关及时回应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带来的新挑战、加强网上网下黑恶势力犯罪立体化治理的相应努力。纵览该《意见》,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亮点值得予以特别指出。

  亮点一: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精准治理

  《意见》的制订全面梳理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黑恶势力犯罪在网上蔓延、演化的犯罪态势,针对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线上与线下相互交融的特有情况,明确了规范内容的重点方向,即突出强调了治理角度着眼于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所带来的犯罪组织结构松散化、利益攫取方式零散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犯罪空间多样化。上述“四化”特征,准确把握了黑恶势力犯罪当下的发展趋势,把握住了治理重点,精准地梳理、勾勒出针对此类新型犯罪形态的治理方向。

  亮点二:强调可操作性、积极回应执法司法实践难题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总是导致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信息社会的日新月异更是凸显出传统法律框架的局限性。网络社会的到来既为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也为犯罪分子更新犯罪手段提供了机会,黑恶势力利用网络技术将传统上在线下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逐步移转至网上、发展出了网上与网下相交融的黑恶势力犯罪新形态。既有的追诉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与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这种新形态,加之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取证难、固定难、管辖模糊等程序法难题的存在,一段时间以来,执法司法机关面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认识分歧、执法依据不足、“本领恐慌”、打击工具匮乏等执法司法难题。

  基于上述背景,《意见》着眼于执法司法的可操作性,首先明确了线上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包括“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要点予以了明确。上述界定,明确了线上黑恶势力犯罪各类犯罪手法的方式与构罪要件,为一线执法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其次,《意见》还首次明确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构成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时应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各自的特殊表现方式,揭示出四大特征在网络世界中的变异特点,澄清了一段时间以来一线执法司法机关认定该类犯罪中的诸多困惑,为准确打击网上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依据。

  最后,针对执法司法中的程序难题,比如被害人众多、电子证据取证难、网络犯罪管辖模糊等难题,《意见》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为快速、高效、顺畅地打击犯罪提供了程序保障。

  亮点三: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打准打实网络黑恶势力犯罪

  《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央政法机关司法文件的具体化,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法律适用难题的应用性解释,谨守了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既定框架,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努力与尝试。比如,《意见》对线上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定罪要求并未突破刑法关于罪名的相关规定,而是细化了既有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个罪的表现形式,在具体追诉过程中仍要符合刑法对上述罪名的定罪量刑要求。再比如黑恶势力犯罪线上行为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意见》要求均需一律遵循刑法上明确要求的四大特征。在程序问题上,《意见》关于管辖、被害人等新增细化规定,也是在既有的法律、司法解释框架加以细化,为了增强取证的灵活性与效率,适度对被害人证据认定规则、管辖规定等进行了简化性处理,但总体上看均符合现有的证据规则、管辖确定规则。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