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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焦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发布日期:2020-11-30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刘广用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69号

罪犯刘广用,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阳县磊口乡,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4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5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广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豫05刑终66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刘广用撤回上诉。于2018年1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466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0元已执行。河南省安阳县司法局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刘广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广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王志斌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0号

罪犯王志斌,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因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5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志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豫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志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程明全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1号

罪犯程明全,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3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程明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豫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郑州市二七区。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1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2020年上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0元已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程明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明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徐耀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2号

罪犯徐耀国,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强奸罪,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徐耀国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于2019年8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褚邱村。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做到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掌握实用技能,按时完成生产定额。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

河南省辉县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徐耀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耀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孙一鸣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3号

罪犯孙一鸣,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抢劫罪,2019年2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05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一鸣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豫03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一街坊。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做到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掌握实用技能,按时完成生产定额。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全部已履行。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孙一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一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亓福群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4号

罪犯亓福群,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合同诈骗罪,2019年3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05刑初16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亓福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于2019年6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能做到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中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中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掌握实用技能,按时完成生产定额。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全部已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亓福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亓福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马由望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5号

 

罪犯马由望男,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2019年下半年、2020年上半年均为良好级

该犯从宽情形系犯罪时未成年,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治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马由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由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张慧杰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76号

罪犯张慧杰,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因强制猥亵罪,2019年2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慧杰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07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获嘉县太山乡塔洼村南街010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级、2020上半年优秀级。

获嘉县司法局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张慧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慧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范兵华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77号

罪犯范兵华,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诈骗罪,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范兵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于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笆篱乡范家村10组。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监狱)。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

宜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范兵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兵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朱相春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78号

罪犯朱相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因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3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6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朱相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于2018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山东省曹县古营集镇顺和行政村顺和村102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级、2019下半年良好级、2020上半年良好级。

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朱相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相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耿伟帅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79号

罪犯耿伟帅,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因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25日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9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耿伟帅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于2019年5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山东省曹县桃源集镇后耿寺行政村。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认罪悔罪,在警察的管理和教育下,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提高改造思想认识,并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能做到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约束个人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生产中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与他人友好相处,较好落实《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为良好。

经查明:山东省曹县司法局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耿伟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和现有证据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耿伟帅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司振华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0号

罪犯司振华,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23刑初8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8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武陟县。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判决,对自身犯罪危害性有充分认识,悔罪意识强烈。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入狱期间共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二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20上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500元,已全部履行。河南省武陟县司法局2020年9月1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司振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司振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谭和平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1号

罪犯谭和平,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犯强奸罪2018年2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1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2018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滑县。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判决,对自身犯罪危害性有充分认识,悔罪意识强烈。

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服装裁剪,能服从警官分配,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入狱期间共于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

经查明:河南省滑县司法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谭和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和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朱予龙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2号

罪犯朱予龙,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2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04刑初6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2018年3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郑州市。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判决,对自身犯罪危害性有充分认识,悔罪意识强烈。

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岗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入狱期间共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经查明: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该犯从宽情形系初犯。

综上所述,罪犯朱予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予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蔡宏强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83号

罪犯蔡宏强,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3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蔡宏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止。被告人蔡宏强等5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4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3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后庄村九组。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自己犯罪根源。

遵规守纪方面:在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钻研缝纫技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单位时间内劳动效率。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河南省偃师市司法局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宏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孔祥民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84号

罪犯孔祥民,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7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孔祥民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止。于2019年6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富康社区双惠区030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自己犯罪根源,下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尊重教师,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警察的一致好评。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级、2020年上半年优秀级。

河南省新乡县司法局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孔祥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司存家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85号

罪犯司存家,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11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司存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被告人司存家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7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岗头村291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警察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日常改造中能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合格、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工艺标准,保质超量完成生产任务,致力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表现较好。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级、2020年上半年良好级。

河南省新乡县司法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司存家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尚勤义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6

罪犯尚勤义,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非法经营罪,2018年6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1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判处尚勤义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丰乐里村西街938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够认罪悔罪,在警察的管理与教育下,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提高思想改造认识,并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在日常改造中,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罪犯卫生员,能积极配合警察的工作,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粮食,讲究个人卫生,与他人友好相处,较好落实《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已执行。新乡市牧野区司法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尚勤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尚勤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陈博文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7号

罪犯陈博文,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强奸罪,2019年5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刑终451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于2019年9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本科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清洁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两次,共参加一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无从宽从严情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陈博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博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董进财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8号

罪犯董进财,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因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董进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于2019年4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修武县。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绿化养护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两次半年评审鉴定,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无从宽从严情形,河南省修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董进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进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罪犯孙德玉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焦南假建字第89号

罪犯孙德玉,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强奸罪,2018年6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刑终292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于2018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上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系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清洁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无从宽从严情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孙德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狱内一贯表现来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德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