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93号至第9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27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3号
罪犯王松勤,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沈丘县,因犯诈骗、妨害作证罪经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9年12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松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4号
罪犯赵三英,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郸城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三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1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