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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发布日期:2020-10-28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徐优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洛监死减字第34号

罪犯徐优文,化名李小平,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2018年07月0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优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09月0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刑核7911010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刑期自2018年09月12日起。于2018年09月14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4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优文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28日

 

 

 

 

 

 

 

 

 

 

 

附:罪犯徐优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洛监死减字第35号

罪犯张强,男,1980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7年10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9706.22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08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刑终6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刑期自2018年09月06日起。于2018年11月02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4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为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28日

 

 

 

 

 

 

 

 

 

 

附:罪犯张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苗雷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洛狱死减字第36号

罪犯苗雷雷,曾用名苗磊,男,1992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2018年07月0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苗雷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09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刑终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刑期自2018年09月27日起。于2018年09月28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为住院病犯,服从警察分配,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表扬3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苗雷雷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28日

 

 

 

 

 

 

 

 

 

 

附:罪犯苗雷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裴朝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豫洛监死减字第33号

罪犯裴朝亮,又名裴志国,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裴朝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0000元;并对其限制减刑。2018年06月0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刑核3786482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并对其限制减刑。刑期自2018年08月10日起。于2018年08月17日送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罪犯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情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缝纫工劳动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技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惩为:3个表扬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为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裴朝亮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09月28日

 

 

 

 

 

 

 

 

 

 

附:罪犯裴朝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