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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70号至第7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04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0

 

罪犯王秋红,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济源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秋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1

 

罪犯孟保安,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确山县,因犯受贿罪经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孟保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2

 

罪犯李志敏,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内乡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志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3

 

罪犯刘化军,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柘城县,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化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4

 

罪犯凡秀海,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丘市,因犯受贿罪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凡秀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5

 

罪犯侯运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因犯集资诈骗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侯运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6

 

罪犯韩广胜,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林州市,因犯受贿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广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7

 

罪犯刘永华,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上蔡县,因犯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永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