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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64号至第6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4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4

 

罪犯范震宇,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因犯诈骗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9年3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震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5

 

罪犯吕志江,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清丰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吕志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6

 

罪犯伍国帆,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龙门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伍国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7

 

罪犯吕文兰,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信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吕文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8

 

罪犯王贵存,男,194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确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贵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9

 

罪犯徐青连,男,193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漯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青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8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