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61号至第6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1号
罪犯刘建修,男,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曹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2号
罪犯聂玉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西省右玉县,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玉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3号
罪犯王关印,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武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关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