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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55号至第6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7-10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5

 

罪犯耿玉心,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沈丘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6年6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耿玉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6

 

罪犯王素斋,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平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素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7

 

罪犯周天超,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高山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受贿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天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8

 

罪犯张大具,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诈骗、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大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9

 

罪犯吴平均,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汝阳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平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0

 

罪犯王伟,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舞钢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