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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46号至第5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24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6

 

罪犯王耀锋,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鹤壁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耀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7

 

罪犯崔贵兰,女,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项城市,因犯诈骗罪经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崔贵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8

 

罪犯张晓慧,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郑市,因犯盗窃罪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晓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9

 

罪犯方海强,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回族,居住地西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方海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0

 

罪犯马志强,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固始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33年4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志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1

 

罪犯冯小三,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鹤壁市,因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小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2

 

罪犯窦桃芬,女,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窦桃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3

 

罪犯王松涛,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贪污、受贿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松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4

 

罪犯宋春魁,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淇县,因犯贪污罪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春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