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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8号至第4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10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38

 

罪犯闫保彦,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密市,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闫保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39

 

罪犯孔祥骞,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因犯诈骗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孔祥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0

 

罪犯杨喜委,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县,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喜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1

 

罪犯宋国顺,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开封市,因犯组织卖淫罪经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国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2

 

罪犯黄金刚,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息县,因犯抢夺、盗窃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金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五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3

 

罪犯赵怀全,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城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怀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4

 

罪犯张荣真,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因犯受贿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荣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5

 

罪犯刘新海,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新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6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