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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8号至1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20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8

 

罪犯李克伦,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沈丘县,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克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9

 

罪犯李月春,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长垣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月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3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