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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号至第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20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1

 

罪犯黄彦民,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卢氏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彦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2

 

罪犯曹卫平,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因犯受贿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卫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3

 

罪犯周大营,男,193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宝丰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大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4

 

罪犯蒋小保,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小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5

 

罪犯杨林轩,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贪污、受贿、合同诈骗罪经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林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6

 

罪犯付金明,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镇平县,因犯诈骗罪经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金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7

 

罪犯陈孝民,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宁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孝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8

 

罪犯熊小付,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舆县,因犯强奸罪经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小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豫狱刑暂字第9

 

罪犯王淑华,女,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阳市宛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淑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