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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59号至第16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31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9

 

罪犯宁本玉,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阳市宛城区,因犯受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宁本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60

 

罪犯孙小寿,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小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61

 

罪犯韩文,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舆县,因犯强奸罪经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62

 

罪犯张建民,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杞县,因犯盗窃罪经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建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63

 

罪犯田国喜,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郑市,因犯诈骗罪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国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64

 

罪犯张任全,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牧野区,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任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