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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53号至第15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20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3

 

罪犯李平原,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沁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平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4

 

罪犯李明祥,男,194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社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明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5

 

罪犯李旭东,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旭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6

 

罪犯夏孔华,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项城市,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夏孔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7

 

罪犯王明粉,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唐河县,因犯强奸罪经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明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8

 

罪犯宋红敏,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禹州市,因犯寻衅滋事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红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