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狱务公开 > 暂予监外执行

【打印】

【字体:

2019年第140号至第15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06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0

 

罪犯薛保生,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薛保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1

 

罪犯赵书文,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蔡县,因犯制造毒品罪经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书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2

 

罪犯王林,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确山县,因犯盗窃罪经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3

 

罪犯周志强,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息县,因犯盗窃罪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志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4

 

罪犯李志卫,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杞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志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5

 

罪犯王同祥,男,194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桐柏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同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6

 

罪犯杨军庭,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夏邑县,因犯诈骗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军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7

 

罪犯丁保兴,男,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漯河市召陵区,因犯职务侵占罪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丁保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8

 

罪犯张智勇,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卫辉市,因犯盗窃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智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9

 

罪犯宋建民,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林州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建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0

 

罪犯葛文元,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沁阳市,因犯诈骗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葛文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1

 

罪犯摆祥万,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居住地桐柏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摆祥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2

 

罪犯陈德明,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光山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德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