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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34号至第13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22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4

 

罪犯高德贵,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红旗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德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5

 

罪犯罗鑫鑫,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息县,因犯开设赌场、赌博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鑫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6

 

罪犯朱庆凤,男,194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方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庆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7

 

罪犯吴世中,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项城市,因犯诈骗、交通肇事罪经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世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8

 

罪犯姜春玉,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渑池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春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9

 

罪犯张休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息县,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12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休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