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27号至第12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2
信息来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27号
罪犯张玉超,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蔡县,因犯盗窃罪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玉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0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28号
罪犯蔡青生,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青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