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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66至7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4 信息来源:局刑罚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6

 

罪犯王六祥,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召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六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7

 

罪犯王斌,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焦作市解放区,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8

 

罪犯高同彬,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濮阳县,因犯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同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9

 

罪犯李娟,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丘市梁园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70

 

罪犯王锦峰,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太康县,因犯拐卖妇女罪经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锦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