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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55至6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30 信息来源:局刑罚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5

 

罪犯李登伦,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太和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登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6

 

罪犯刘保安,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保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7

 

罪犯沈绍先,男,193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方城县,因犯强奸罪经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沈绍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8

 

罪犯郭四孩,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兰考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四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9

 

罪犯刘天朝,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天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0

 

罪犯刘品,女,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灵宝市,因犯寻衅滋事罪经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1

 

罪犯邵顺民,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邵顺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2

 

罪犯张柱,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范县,因犯盗窃罪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3

 

罪犯王清兵,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罗山县,因犯非法采矿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现在信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信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清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4

 

罪犯高小丽,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华县,因犯诈骗罪经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小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5

 

罪犯桑有来,男,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密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桑有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