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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2至5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8 信息来源:局刑罚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2

 

罪犯张传叶,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焦作市山阳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骗取贷款、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6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传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3

 

罪犯梁香芝,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香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4

 

罪犯朱晓光,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殷都区,因犯贪污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晓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5

 

罪犯李怀彬,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清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怀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6

 

罪犯许广荣,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水县,因犯盗窃、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许广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7

 

罪犯乔明军,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焦作市,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乔明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8

 

罪犯刘天录,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凤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天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9

 

罪犯潘昌美,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西省寻乌县,因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昌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0

 

罪犯张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周口市川汇区,因犯盗窃罪经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1

 

罪犯程晋霞,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晋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2

 

罪犯郑天俊,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许昌市魏都区,因犯贩卖毒品、盗窃罪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天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3

 

罪犯闫少红,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西工区,因犯职务侵占罪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闫少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4

 

罪犯王学习,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永城市,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经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现在商丘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商丘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学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