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2至2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14
信息来源:局刑罚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22号
罪犯徐爱东,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西工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爱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23号
罪犯贾立江,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城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立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