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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至2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2 信息来源:局刑罚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4

 

罪犯李桂林,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巩义市,因犯敲诈勒索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郑州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桂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5

 

罪犯刘小芳,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武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小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6

 

罪犯孙洪康,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台前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洪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7

 

罪犯周胜春,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阳市宛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胜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8

 

罪犯宋汉保,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野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汉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9

 

罪犯邢心玉,男,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宝丰县,因犯强奸罪经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邢心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0

 

罪犯汪家喜,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颍上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汪家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1

 

罪犯徐刚,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重庆市梁平区,因犯制造毒品罪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2

 

罪犯田付才,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唐河县,因犯诈骗罪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付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3

 

罪犯赵振朝,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泌阳县,因犯拐卖妇女罪经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振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4

 

罪犯康献发,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鲁山县,因犯诈骗罪经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康献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5

 

罪犯赵金贵,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淇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金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6

 

罪犯李巧玲,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孟津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巧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7

 

罪犯王应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原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现在焦作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焦作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应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8

 

罪犯贾国防,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滑县,因犯盗窃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现在新乡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新乡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国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9

 

罪犯潘结实,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临颍县,因犯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31年5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结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20

 

罪犯苗新文,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武陟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苗新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21

 

罪犯周云志,男,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淇县,因犯诈骗罪经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云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