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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至第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2 信息来源:局刑罚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1

 

罪犯范文山,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社旗县,因犯诈骗罪经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文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2

 

罪犯史文亮,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顶山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史文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豫狱刑暂字第3

 

罪犯赵计宣,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内黄县,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计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一九年一月十二日